宜昌下崗工人斧劈上司

2009/05/15

武漢晚報5月15日報導 一男子上班外出被罰,與上司產生嫌隙;後因離崗竟買來斧頭將其殘忍殺害。近日,宜昌中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該男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3萬餘元。

淩晨突發血案兇手主動自首

“老闆, 有沒有斧頭賣?”2008年7月11日上午9時許,在小溪塔開日雜店的老闆王建國店中突然進來一位40多歲的中年男子,用很低沉的聲音如此問道。王表示店 中只有斧頭,但是沒有斧柄。中年男子用眼睛掃了一下店內,隨即指向一把鐵鍬說:“你現做一個斧柄也行,我急著要。”見客人要得急,王建國便用店內賣的新鍬 把當場做了一個斧柄,以25元錢的價格賣給了中年男子。

次日淩晨1點多鐘,三峽壩區公安分局接到一位中年男子打來的報警電話,男子在電話中表示,自己剛剛砍死了自己的上司,讓警方趕緊過去。接到報警電話後,三峽壩區警方立即趕往事發現場,發現現場果真有一人倒在血泊中,渾身上下都是傷口,旁邊還有一把沾滿鮮血的斧頭!

警方隨即將報警男子帶往派出所進行調查。經訊問,該男子名叫陳大炳,今年45歲,他對自己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日,三峽壩區警方對“7•12”殺人案立案偵查。

懷疑故意刁難員工伺機報復

陳大炳交代,自己從1997年開始進入宜昌某大型公司工作,之後他一直都很努力地工作,而這一做就是十年。

2007年10月,陳大炳調進公司另一個部門工作,負責管理公司的一些業務。2008年6月24日上午,陳大炳在工作期間的一次外出被公司經理發現,公司經理隨即要求陳大炳的上級主管蔡亮對陳大炳作出處理,蔡亮於是對陳大炳作出了扣發50元獎金的處罰。

“蔡亮曾經說過,完成工作任務後就可以自由活動,現在又對我進行處罰,我肯定不服。”案發後陳大炳表示。陳大炳於是找蔡亮理論,但蔡亮一直以工作太忙推 脫,始終沒有給陳大炳一個滿意的答復。之後一段時間,因為工作關係,對處罰一事仍耿耿于懷的陳大炳又多次與蔡亮發生了衝突。

2008年6月28日,陳大炳向公司提出離崗,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公司隨後結清了陳大炳的工資和獎金。雖然離崗是自己主動向公司申請的,但陳大炳卻認為最終被批准是因為蔡亮故意整他所致,心生不滿的他又多次打電話要蔡亮做解釋,但蔡亮根本不願理他,仍然找藉口推脫,這讓陳大炳不滿的情緒加深,報復的念頭油然而生。

夜闖公司論理持斧行兇殺人

2008年7月11日,在夷陵區一家日雜店買好斧頭後,陳大炳攜帶斧頭經夜明珠乘坐計程車進入三峽壩區。次日淩晨1時30分,陳大炳竄到公司辦公室,用離崗未交的鑰匙將辦公室門打開,開燈將值班的蔡亮叫醒。

見陳大炳手持斧頭闖進來,蔡亮大吃一驚。他厲聲喝問陳大炳想幹什麼,陳大炳稱要討個公道。經過一番短暫交談後,愈發對蔡亮態度不滿的陳大炳,揮動斧頭將蔡 亮左臂砍傷。沒想到陳大炳竟真的動手,蔡亮立即起身朝外面跑去。而陳大炳則在後面緊追,邊追邊持斧頭砍向蔡亮的背部,疼痛難忍的蔡亮不停地大喊大叫,但沒 人聽到蔡亮的呼救。蔡亮跑出房屋外的雨篷時摔倒了,陳大炳追上朝他脖子、背部又砍了兩下,蔡亮爬起來接著朝空壓機房方向跑,陳大炳還在繼續追,追上又砍。 當蔡亮跑到空壓機房門口水溝處時,陳大炳追上蔡亮連砍了他幾斧,並對蔡亮說:叫你再壞,叫你再壞。

跑不動了的蔡亮癱倒在地,巨大的空壓機聲掩蓋了他的呻吟,而此時砍紅了眼的陳大炳已經無法控制自己的過激情緒,他舉起斧頭朝蔡亮頭部猛砍了一下…… “蔡亮當時就倒在了水溝邊,我看見他頭上被我砍了一條很深的口子,流了很多血……”陳大炳說。

案發後,陳大炳的妻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表示,陳大炳和蔡亮在工作中積怨較深,陳大炳離崗後多次抱怨蔡亮騙他多幹活,不但對加錢、加待遇的承諾不兌現,反而取消其係數、獎金。但這些並沒有得到警方的證實。

其妻還透露,陳大炳有過精神病史。2008年7月30日,宜昌市優撫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陳大炳進行了司法鑒定後,證明陳大炳並無精神病,對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08年10月26日,三峽壩區檢察院對陳大炳提起公訴,指控陳大炳犯故意殺人罪。與此同時,蔡亮的家屬也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大炳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33萬餘元。

11月21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近日作出判決。

檢察官說法:

宜昌市三峽壩區檢察院公訴科肖愛民:陳大炳因不服公司的處罰,採取報復殺人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庭審時,陳大炳為自己提出了兩點辯護意見:首先,其工作期間外出是因被害人曾經說過完成工作任務後可以自由活動,據此請求從輕處罰;其次,公司沒有將自己離崗後的鑰匙收回存在漏洞,蔡亮扣發他的獎金存在過錯。

對於陳大炳提出的辯護意見,檢察官認為,蔡亮與陳大炳系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蔡亮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與陳大炳產生的矛盾屬於工作性質的矛盾。無論蔡亮作 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妥當,陳大炳均應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通過正常、合法、理性的途徑解決糾紛。陳大炳作為智力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採取報 複殺人的手段非法剝奪蔡亮的生命,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應對其造成的嚴重犯罪後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被害人蔡亮關於完成工作任務後可以自由活動的 許諾不能成為對被告人陳大炳從輕處罰的依據,而蔡亮在本案的起因上不具有過錯。

陳大炳離崗後公司未將其原工作單位的鑰匙收回,雖然為陳大炳尋找蔡亮提供了便利條件,但與陳大炳報復殺害蔡亮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不過陳大炳作案後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漢網-武漢晚報 董曉斌 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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