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文,一名工會幹部(中)

2009/06/24
苦勞網特約記者

一開始,林子文也不是一名工會幹部。

當年(1978)進入新海瓦斯公司當監工的林子文從沒想過會久待,只是看在「工作性質也是涼涼的,日子過得蠻愜意。」否則海專畢業的他,隨時都準備「下海」賺取較豐厚的薪資。只是命運弄人,他後來不僅再也沒有上船,其後的30年更是一路航向工運的不歸途。

1985年,新海瓦斯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法須撥出10%至15%的股權讓員工認購。長期把公司當作家族企業的經營階層(註1),無意讓員工分享企業經營的成果,於是透過部門主管勸說員工放棄認股,同意放棄者發給二千元並飽餐一頓。想當然爾,大部分的人都同意放棄認股,只有包括林子文在內的15名員工堅持認股。林子文事後觀察,這群堅持認股的同事雖然理由不一,但對於公司年年賺錢卻不願調薪,以及對內部人事結構感到不滿,才是大夥兒「有志一同」的真正原因。

當年林子文腦袋裡的工人意識尚未覺醒,別說組織工會,連揭開他抗爭序幕的這次認股事件,也都只是帶著「你不讓我認股,我偏要」的叛逆性格在跟公司作對。後來由於經濟部發文,明示企業不能要求員工放棄認股,公司只好公告每位員工得認購500股,於是這15名分散在不同部門的同事便在完成認股後的隔年5月15日,在股東大會上碰面了。

在林子文記錄這段往事的文字裡(註2),當天的場景讓人莞爾:「我們這群基層員工懷著一股莫名的心情去參加,感覺上有點忐忑又有些興奮,期待見識一下本公司的『最高決策會議』。辦理報到手續並且領了二百元的『車馬費』,進入十六樓的會場;會議開始後,司儀照本宣科從頭念到尾,當我們還在翻查手中的手冊,想了解司儀唸的內容究竟在手冊的那頁時,場中卻響起一陣疏疏落落的鼓掌聲,然後聽到吳火獅董事長說:『散會!』喝!前後不到十分鐘這麼重要的會議就結束,這就是我們『第一次』出席股東大會的初體驗。」如果這群基層員工就只是摸摸鼻子,隨著會議結束而解散,那麼故事的發展或許就不會如我們今天所看到的這般。

在吳火獅宣佈散會後,林子文繼續描述後來的發展:「一群人像鬥敗的公雞,走下一樓坐在騎樓靠窗台邊,大夥兒總覺得事情應該不是這樣,而且也沒看到其他的董監事或公司的主管從一樓大門離開,推測說莫非他們另行召開秘密會議。」在等了大約半個鐘頭後,林子文提議:「後面巷子裡有一家卡拉OK店,我們不如到那裡去討論?」

每次讀到這段鮮活的畫面,總會讓我失笑,彷彿自己就身在其中,隨著林子文神秘的笑容,爽快地一起跨進那間卡拉OK「共商大計」。

後來他們決定,這15名「敢抗拒高層管理者敢認股的『同志』,我們為自己的組織取了一個名字叫『515俱樂部』」,並且「為了面子問題,約定回公司時要說車馬費是『2000』(角);同時,也討論尋找扳回面子的策略與方法。」

很快地,透過再次的聚會與大半年的秘密行動,新海瓦斯產業工會於隔年(1987)2月7日成立,從此展開新海工會跟公司的抗爭曲目,也把林子文推向工運大道,不曾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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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冬天,我們埋鍋造飯》,攤開這本記錄新光士林關廠勞工生命故事及抗爭事件的封底,上頭有段極簡的文字為此事定案:

1988年10月,新光紡織因為土地價格飆,突然關閉士林廠,引發長達76天的激烈抗爭。最後,資方在國家情治單位協助下,迫使自救會在平安夜撤離,而畫下句點。這是解嚴後第一場激烈的關廠抗爭,宣告了資本自由移動、和中高齡勞工失業年代的來臨。(註3)

現在回顧台灣昔時那段歷史,最為大眾所熟悉的當是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前後,那段由黨外發動而後由民進黨收割的,影響台灣政治甚鉅的民主運動浪潮。雖然林子文亦無法置身其外,但我相信對他而言,除了那顯而易見的洶湧浪潮,歷史,更有另一種被記憶的方式。

憑著叛逆性格走上跟公司作對的「造反之路」,林子文及他們的工會隨即遭到公司針對工會會址提出異議,並透過調動工會幹部職務的方式進行打壓。這些行動不僅沒能達到效果,反倒促使新海工會為了抗爭而跟當時興起的「工黨」與「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發展連結的契機。

正如上面引述自《那年冬天,我們埋鍋造飯》的文字,那是個關廠爭議相繼發生,工會、自救會遍地開花並相結連理的時代。林子文及他們的工會勢不可免地,毅然投身這場燒遍全國的工人運動,並出沒在各個協助勞工抗爭的的戰役之中(註4)。

(「失業勞工 高速路口大掃除」1997/2/3聯合報)紅磚工作隊提供

在這段南征北討的過往中,林子文提到有回跟自主工聯幹部們到南部開會,會後聽聞時任勞委會主委的趙守博在台中主持勞教研習營,一夥人便刻意趕去參加,「從會議廳的門口走到面對演講台的正中央位子時,會場上的氣氛霎時僵住連空氣也恍如凝結了,一向以能言善辯著稱的趙守博竟然會結結巴巴、前詞不對後語,大家都感覺到他『轉得很硬』。向來只有『民怕官』,『官怕民』筆者總算親眼所見。」

透過八方協助工人抗爭的經驗,顯然讓林子文快速地琢磨出這個世界的形相,「在實際的抗爭過程中,最容易體認到勞資之間的不平等關係。」當年那個只因叛逆而起身跟公司對抗的小監工,已然更深切地堆疊出為何而戰的認識:「工運雖是一條『不歸路』,但是它卻讓社會正義得以實現。」

近30年的修煉,讓林子文雖然於2005年8月帶著遺憾離開東菱廠房,但他卻未在工運路上停下腳步,反而在不到半年的時間之內,在2006、2007年接連發動新海瓦斯工會展開對調薪及績效獎金制度化的抗爭行動。倘若說是新海瓦斯這30年來的「縱容」,讓林子文有機會一路從監工成長到勞工運動中的健將。那麼這回,公司顯然再也無法忍受這號人物。

2007年4月27日,新海瓦斯召開人事評議會,決議解僱林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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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所發表之言論已違反勞工之忠誠義務,並已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故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與被上訴人之勞動契約為有理由。」 (林子文案2審判決主文摘要)

如果林子文被解僱「並不讓人意外」,那麼二審被判敗訴倒是讓他自己,以及關心他的朋友們大感意外。畢竟一審才勝訴不久,怎麼到了二審的「勞工法庭」反而敗訴?力挺林子文的同事李克榮在得知一審勝訴時,興奮地在法庭外抱著他又叫又跳,眼眶濕潤地直說「贏了,贏了,太好了,太好了」。可想而知,二審的結果多麼讓人沮喪,李克榮顯得氣憤:「我三天三夜睡不著,一直在想這算什麼勞工法庭?」

到底二審發生什麼事,公司憑什麼「逆轉勝」?

「二審判決前,我都還評估說大概7、8月就可以回去上班,這個案子就這樣(勝訴)結束了。」林子文之所以充滿信心,主要是公司當初只是靠著由主管召開的人事審議委員會,連理由都未告知,就依「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將他解僱。直到6月間,林子文才在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會上,看到人評會提供當天的會議記錄,知道自己被解僱的理由。「所以一審勝訴後,我認為對方至少有2關要過,一個是解僱要不要告知理由;第二個是,如果必須告知,那麼就得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在30天內完成解僱程序。」

「解僱程序不完備,理由不明確」這2個確保林子文一審勝訴的關卡,卻在二審全被推翻。審判長張蘭法官在判決書是這麼說的:「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1項規定,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則終止之事由,依上開說明,亦無須於行使終止權時告知相對人。」這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附理由、不做任何解釋,只要將解僱的人事命令送到林子文面前,並在4/27請他簽收的那一刻開始,解僱這件事就「合法」生效了。

這樣的判決無異為勞工權益敲響喪鐘。

往後只要老闆想解僱任何一個勞工,甚至只要是看他不順眼、不稱心,就可以無須告知任何理由,隨心所欲地剝奪他的工作權。倘若勞工不接受,那麼只能進到勞工局跑完注定無效的勞資爭議調解(註5),而後再付出更多的時間跟金錢,走入猶如俄羅斯輪盤的法院裡,透過漫長的司法救濟過程,最後在各別法官的心證下倖存,或陣亡。

不僅如此,二審法官還採納公司的意見,認為林子文在4月2日記者會上的表現,已違反勞工的忠誠義務,因此公司得以解僱林子文。那天林子文在記者會上說了些什麼?法官筆下的「忠誠義務」又是什麼?

(2007/4/2新海瓦斯工會記者會現場)新海瓦斯工會提供

「抗議分配不公 勞工忿恨齊剃頭」「阻絕獨占不義財 管線補助費剔除」回到4月間的那場記者會上,林子文跟工會幹部頂著不久前才落髮的光頭,在記者會上張貼起標語,並針對績效獎金分配不公,以及公司長期跟客戶收取「管線補助費」的問題,要求資方具體回應並改正。

法官認定,這場記者會破壞了公司的形象,讓公司「無法期待採用解僱以外之懲戒手段,而繼續與被上訴人維持勞雇關係。」認定林子文的行為,違反作為一個勞工的忠誠義務。原來,這正是壓著林子文被公司解僱的最後一牌骨牌。然而,林子文跟新海瓦斯工會在記者會上揭露公司長期超收「管補費」,要求停止收取這筆不義之財,這樣的言行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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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想申請天然氣瓦斯的家庭,大概都會在起心動念後被那筆為數不小的裝置工程費(約莫7、8千元)給打消念頭。這筆工程費正是「管線補助費」──原本應該由業者負擔的管線埋設費用,卻長期將這筆成本幾乎全部轉嫁到客戶身上,甚至連後續的維修費都得由全體客戶來分擔。

(繼2007/4/2的記者會後,新海瓦斯工會持續關注並監督管補費議題。圖右為林子文。) 2008.9.26經濟部能源局前.苦勞網提供

為了糾正這套不合理的遊戲規則,「媒氣事業管理規則」在2006年元月完成修法,將管線、設備折舊費用明確納入「基本費」的計算,瓦斯公司早已沒有理由繼續收取「管補費」;經濟部能源局也在2007年8月間正式發函,表示管線補助費既已納入氣價計算之成本,「為避免重複收費之爭議,實不宜向用戶強制收取。」(註6)然而絕大部分的瓦斯公司包括新海瓦斯在內,卻遲遲未停止跟客戶收取這筆費用。

(能源局刊登廣告「天然氣裝置 免負擔管線費」.聯合報2008/9/25)

就在公司繼續收取這筆費用已超過一年的時刻,新海瓦斯工會也正在進行「爭取績效獎金制度化」,跟公司展開談判、抗爭。為了增加社會大眾的關注與支持,工會於是在導致林子文遭解僱的那場記者會上,揭露新海瓦斯長期收取「管補費」這筆「不義之財」,並獲得媒體的大篇幅報導。

3個月後,新海瓦斯停收「管補費」,並於11月正式修訂營業規程,成為全台申請裝瓦斯「裝置工程款」減價,並將「管補費」正式送進歷史的第一家公司。新海瓦斯以及其他,後來陸續跟進停收「管補費」的瓦斯公司用戶都因此受惠,代價則是一名為此而失去工作的工會幹部,以及一個嚴重壓制勞工權益與公民權利的判決。

「勞工法庭復興明代奴婢制度」,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陳信行在得知林子文二審敗訴的理由之後,用極為嚴厲的標題,指控這次的判決。畢竟從事後各家瓦斯公司陸續取消這筆費用的結果來看,新海瓦斯工會的發言不僅沒錯,更確實地促進了公眾利益。

陳信行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無異將勞動者的權利與人格,完全地讓渡給老闆,「一旦拿人薪水,就不能不幫老闆遮掩各種瘡疤,否則就是違反忠誠義務。」如此一來,勞工不但得在上班時間對公司百依百順,連下班之後都不能享有其他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公民權利。他更進一步指出,一旦「忠誠義務」被如此解釋,那麼「只要是幫會員爭取到權益,從而讓資方少賺了錢的工會幹部都該解雇。」

對於這個充滿保守、倒退的判決,我當然也有著不小的驚駭與不滿,但在第一時間所掛念的,卻是林子文這兩年的薪資跟原本的退休金,極可能因此一毛不剩。畢竟對個人而言,支撐或阻礙繼續在抗爭路上行走的,往往不是高遠的理念,而是每天近迫於身的現實生活。

在一場討論林子文案的座談後,我跟一些工運前輩站在騎樓,同他交換針對二審判決的看法。我不斷地問:「你的生活怎麼辦?」「有想過接下來的生活問題嗎?」「如果最後敗訴,難道不會覺得沒拿到這些錢很可惜?」然而我卻無法在彼此的對話中圍繞出一個滿意的答案,因為林子文始終沒把這些錢擺在對話的重點,最後才在我再三提起後,他才豪爽地說:「講坦白點,我還真的沒有捨不得的感覺。」

作為林子文長期的戰友,亮哥(陳德亮,自主工聯現任會長)一語不發地站在旁邊聽著我們的對話,笑嘻嘻地冷不防對著他蹦出一句:「痟仔!」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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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新海瓦斯公司內部分為三股勢力,實力最強大的是大台北瓦斯及其控股的新光集團,它們握有51%的股權,因此大台北瓦斯得以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一席副總以及重要經、副理的職位,當時董事長由吳火獅之子吳東進擔任。

註2:《秋鬥──台灣勞工運動的儀式性集體行動》為林子文於2004年出版,畢業於世新社會發展研究所的碩士論文。本篇系列(中)內文以「標楷體」呈現的內容,即引自此篇論文。

註3:作者根據剪報系統搜尋1988~2005年間,因關廠爆發勞資爭議且見報之關廠事件如下:

新光紡織士林廠、安強十全美製鞋、桃園華夏海灣、嘉隆成衣廠、中興紡織淡水廠、年華鞋業、新光合纖八德廠、澳臺實業公司、建泰機械、建興鞋業、日商內田公司、建新企業、正大尼龍、汐止聯合貨櫃、東洋針織、北市士林紙業、國產實業、 龍巖集團、日富電子、久隆公司、福昌紡織電子、聯福製衣、東洋針織、路明電子、矢崎實業、豐和公司、東菱電子、耀元電子、擎揚科技、基隆台聯貨櫃製造、北市恩基科技、日商東日工業、大地製衣廠、環球精密電路、禾豐集團國產汽車、理登公司、擎太科技、高逸實業、中時中南編、信亞公司訊通電子、恆隆紡織、恩基科技、信鴻鋼鐵、榮裕企業、永玉製衣、南港集團國豐興業、松林精密鑄造、旭維工業、台灣船井光電、長銘鋼鐵、浩程電子、瑞勝冷凍機電、普揚科技、倍得公司、禾順公司、如川企業、懋邦科技、進輪工業、群祥電子、十美電子、慶光公司、耀文電子、合利纖維、華隆桃園廠、漢昌科技、高晟科技、弘宇纖維

其餘勞工未能展開抗爭或未被報導的關廠爭議則不知凡幾。

註4:林子文的工運歷程,舉其要者如下, 1986年,新海瓦斯「515俱樂部」成形; 1987年,新海瓦斯產業工會成立; 1988年,新海瓦斯工會加入工黨、自主工聯; 1991年,林子文擔任自主工聯執委; 1992年,自主工聯支援基隆客運罷工; 1993年,台北縣產業總工會籌備成立; 1994年,台北縣產業總工會成立,林子文當選第一屆理事長; 1995年,北縣產總全力支援正大尼龍罷工,歷時250多天; 1996年,北縣產總支援東菱電子關廠抗爭; 1997年,東菱電子自救會前往勞委會絕食28小時抗爭,促成勞保「失業給付」提前開辦; 1998年,協助東菱自救會改組,回到廠房駐守;當年林子文以工人身分參選台北縣議員落選; 1998~2005年,東菱電子自救會駐廠抗爭,最後以廠房新買主出資補償自救會落幕; 2006年,新海瓦斯工會通過罷工決議,資方於罷工執行日前夕,同意工會所提之調薪案; 2007年,新海瓦斯工會以遊行及集會方式,要求資方將「績效獎金制度化」,合理分配利潤; 2007年4月,林子文遭解僱;6月,工會及聲援團體前往參加股東會,並揭露公司收取管線補助費之弊端;9月,工會及聲援團體前往台北縣政府,要求立即介入協調、讓林子文復職,並要求縣長周錫瑋兌現選舉承諾,成立「勞工權益基金」; 2008年,林子文針對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提出告訴,4月一審判決林子文勝訴;9月,工會及聲援團體前往經濟部能源局抗議,要求馬上退還超收的管線補助費。能源局坦承「管線補貼費」為違法收費,要求瓦斯公司在10月底前修正營業規程報核,明文化規定不得重複收取管線補貼費,但無法「溯及既往」; 2009年3月,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案二審判決,林子文敗訴,並提起上訴;

註5: 勞資爭議件數(A) 勞動訴訟案件量(D) 勞動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比例 D/(A-B-C) 未經ADR及訴訟解決爭議案件量 調整事項(B) 權利事項經協調或調解成立案件(C) 2003 12204 22 6493 2079 36.54% 3610 2004 10838 54 6161 1808 39.11% 2815 2005 14256 64 7603 1793 27.21% 4796 2006 15464 23 8841 2054 31.12% 4546 2007 19729 35 11094 ---- ---- ---- 總計 72491 198 40192 7734 24.09% (勞委會提供.2008/10/22勞資爭議處理法及訴訟制度實務研習營〈工訊〉31期)

從上表可知,歷年的勞資爭議僅有約半數的個案得以調解成立。類似林子文這類,資方已決意要將其解僱的個案,自然無法在官方主持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同樣的數據顯示,在這些未能成立的個案裡,亦僅有不到半數的勞工選擇採取訴訟,主要正是冗長且費心費力的司法救濟,根本上就不利於勞工爭取權利的實現,因而讓許多勞工望之卻步。

註6: 在新海瓦斯工會以及林子文自2007開始揭露並持續關注「管補費」議題後,經濟部能源局一方面透過函釋,說明瓦斯公司不應重複收費,一方面也在新海工會前往能源局抗議前幾天,透過廣告刊載,為其對此議題無能為力的情況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