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從事創作的朋友:
「創作者怎麼在台灣活下去」?這是個無人聞問的極地邊緣!為什麼我們必須站出來,相互組織與協 助?首先自保,在現行體制下,工會組織讓創作者暫時取得現行勞、健保的保障。其次,在入會的條件下相 互激勵,每年在創作專業上力求發表的競爭力,最終,相較其他文化國家來自「從業」者〈無論是藝術家或相關人員〉強有力的監督工會, 「創作者工會」也要成為監督文化政策,強力爭取創作者應有基本環境與權益資源的群體。
邀請:從事創作,每年有一次專業發表之—表演〈音樂、劇場、舞蹈、傳統戲曲、前衛跨界等〉、視覺藝術〈繪畫、雕塑、數位、攝錄、行動、 裝置、公共設置等〉、文學、電影、建築、策評、原創服裝以及設計等的創作者,加入我們!容我們先將已經起步草擬的章程、前置會議紀錄以 及30位發起人所須填寫的表格〈簽名蓋章並身分證影本〉附上。
當我們知悉現今德國文創的核心創作者可達八、九十萬人,讓我們從現在開始努力未來。創作者的問題絕不是少數人的問題,創作者的困境也絕不只是創作者的困
境,如一個環環相扣,互濟、互利、互享的生態,讓我們自助而後人助!
請協助傳遞訊息,或有所指教,或加入發起人請直接回覆本郵件。
湯皇珍 tang242@ms77.hinet.net「種植藝術」以及所有參與工會籌運的朋友 敬上
613 籌組「創作者職業工會」前置會議 紀錄一
與會者: 湯皇珍、 陳柏樺〈客家新音樂創作者聯盟代表〉、蔡宛璇、 鄭沅東 、Alison
時間地點: 2009/6/13(六) 14:30~18:00 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
與會意見整理: 在資本主義掛帥的「經濟發展」概念下,國家施政難免一步步身陷:全球化的惡質競爭、M型社會、信貸破產、公共工程品質惡化,人民失業以及價值觀的物化,尤 其,在台灣,政府對有形資本的過度倚重,對產業概念的僵化與欠缺層次,嚴重漠視文化藝術的非利、分享、永續的精神資產,文化政策長期忽略基本環境的打造: 藝術文化的多元性維護、創作者的工作保險、藝術教育等。
近年,施用公共工程的採購發包更加造就層層剝削,讓第一線創作者淪為搶食「廚餘」的苦勞;引入由商人主導的文創,進一步扼殺藝術文化的 多元性與自由度。在如此「經濟發展」的國家意志下,「再等待經濟復甦」的主義迷思裡,人民無法得到應有人文的生活。
相較德國藝術家在80年代已經享有藝術家保險,台灣迄今〈2009〉尚無機制把創作者視同職業,相對的也沒有職業保險與保障。同時,此 專業所需的工作機能:工作室、排演場、展場、專業組織等,比起有點文化的國家也毫無競爭力。
創作者「怎麼活在台灣」都有問題,看不到一點繼續增長下去的可能,這是為什麼創作者要組織工會首先自保的原因:在現 行體制下,工會組織,讓創作者暫時取得現行勞、健保的保障。
關於創作者身份的出現:社會位置與生產力的認同,關乎加入此工會者的職業身份,與會者認同:創作者相互協助與激勵。每 年,在自己的創作專業上有一次公開發表〈無論售票、觀眾、討論迴響、評析都是可以提出的參照指數〉,據此,持續成為創作者工會的成員。
鑑於現行已有的許多工會,什麼要選擇籌組「創作者職業工會」?「創作者職業工會」除了勞、健保的暫時自保舉措之外,還有什麼不同?與會 者多 提到對現行文化政策在—文創發包、藝術節發包、補助機制概念作法上的不合理,斧底抽薪都暴露出:政府的文化主管機關〈文建會〉對藝術文化生態,對自身職 能、定位是不是專業?施政是不是公開、透明?文化政策有沒有智庫?有沒有政策形成公開據以論證的強制途徑?這些結構性的問題長期無人聞問與監督。
文化藝術的專業公民、即使置身第一線受衝的創作者都不發聲,形成「工作的人」反長期淪為自生自滅的狀態,而文化施政則無監督,無持續, 無負責。
比較其他文化國家來自「從業」者〈無論是藝術家或相關人員〉強有力的監督工會,與會者咸認同:工會形成監督力量的必要性。監督文化政 策,並強力爭取創作者應有的基本環與權益資源。工會成員,提出文建監督的議題,對工會討論決定採取的行動,參與支持。
實務作法: (1).草擬創作者職業工會章程〈依據現有的法定格式予以修改〉。 (2)工會會址計畫於前三年設置於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 (3)與會者分頭邀集工會成立所需的三十位發起人,積極溝通上述創作者職業工會的主要成立源由,取得認同加入。 (4).發起人填具資料以及相關文件匯集。 (5)擬於7月11日假洪建全基金會進行工會籌組會議。
記錄整理:湯皇珍 2009/6/22
創作者職業工會組織章程〈草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創作者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三 條:本會以互助激勵、保障會員權益、監督文化政策,並強力爭取創作者應有的基本環與權益資源為宗旨。
- 第四 條: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境內。
第二章 任務
-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
- (一)有關改善創作者工作條件及保險之藝術家保險事宜。
- (二)有關創作者所需工作機能:工作室、排演場、展場、專業組織人員等之適當類化比例以及專業設置要求之爭取。
- (三)創作者資源分享平台。
- (四)創作者展覽資訊交流平台。
- (五)有關文建會在文化政策上對創作環境應有之多元性以及自由度
之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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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對現有文化政策不利於創作環境之相關規制修改廢止之倡議爭取。
- (七)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第三章會員
-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創作,每年有一次專業發表〈得以舉出事實〉之表演〈音樂、劇場、舞蹈、傳統戲曲、前衛跨界〉、視覺藝術〈繪畫、雕塑、數位、攝 錄、行動、裝置、公共設置〉、文學、電影、建築、策評、原創服裝以及設計等的創作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七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二、無行為能力者。
- 三、每年未達一次專業發表者。
-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監事合審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即得為本會會員。
- 第 九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第 十 條:會員高度認同本會章程,本會決議行動之事項全力出席支持,並按時繳納會費以及勞健保費用。會員如逾期(六個月)未繳納且與本會無聯絡者,得視同自動退 會,依規定辦理除名。
-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 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十二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會用。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此為工會之議題中心,以提出年度工會議題〈一年度不超過三項為準〉、通過大會決議之議題主導群為主。定 期負責召集以及行動,會員需出席支持。
-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事會負責:入會審查、會費使用監督。
-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議題主導人如因議題未結可續任一年。其餘任期皆為一年。
- 第十八條:理事會以及監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受理、監事指揮,綜理會務:聯絡、行政事物、平台維護、會費、加退保,併依工會會務工 作人員管理辦法聘任之。
- 第十九條: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
- 第卄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諮詢。
第五章職權
- 第卄一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 二、理事會、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 三、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 四、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 五、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 六、重要財產之處分。
- 七、其他經費來源之基金設置、管理。
- 八、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卄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有關事宜。
- 二、對外代表工會。
- 三、擬定年度議題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切實執行。
- 四、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審。
- 五、監事會移付或大會臨時移付之事項。
- 第卄三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二、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 三、其他有關監察會員危會事項。
- 第卄四條 秘書之職權如下
- 一、受理、監事移付之會務綜理
- 二、聯絡
- 三、行政事物
- 四、平台維護
- 五、會費、勞、建加退保
第六章 會議
- 第卄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配合本會會計年度及 理、監事任期,大會日期定於每年四月間舉行),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 會。
- 第卄六條:理事會得視議題推動需求,不定時召開工作會。
- 第卄七條 監事遇監督必要事務時,需召開審查會。
- 第卄八條 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
- 第卄九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 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卅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 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第卅一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第七章經費及會計
-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貳佰元,採半年繳:1月、7月連同勞、健保一起繳 納。
- 第卅四條:本會財產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 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稽核之。(本會因配合大會召開及理、監事任期,會計年度自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附則
-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卅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卅八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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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創作者怎麼在台灣活下去? 創作者工會籌組
建議設置一位專職的會計師專責管理公會帳務這樣一來可以減輕創作者對這方面的負擔,另一方面更可以從草創期達到資源的完整控管也可以避免掉資源分配不清等尷尬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