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都不該限縮言論自由

2009/06/27

【何醒邦/特稿】

 民主國家有必要規範公務人員的政治行為,但行政中立理念要求的,是公務員不得基於政黨屬性或政治意見,不當使用公權力與公共資源。然而,並非所有透過國家資源支持的工作,都帶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特別是教育與學術研究工作。

 《行政中立法》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及中研院在內的所有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納為準用對象,等於全然限縮了他們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利。

 試問,為何私立學校兼行政主管的老師可做的,公立學校相同職位者卻不能做?大學教授可以做的,中研院的研究員卻不可以做?如此對相同性質的專業人員採取不同待遇,讓以「中立」為名的行政中立法不中立。

 再者,《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為該法核心,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的政治活動(條文稱「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但其所禁止的行為樣態,不僅定義模糊不清,更不合比例地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講學自由。

 兼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師可能因在門口張貼綠黨的「寶貝老樹」文宣,而遭受懲戒。中研院有不少學者在大學兼課,在課堂上討論ECFA、公投、統獨、核四、蘇花高,也有可能犯法。

 即使在戒嚴時期,眾多中研院研究人員及大學教授,仍有批判蔣經國與國民黨的自由。然而,在馬英九總統兼任黨主席後,反而因其「黨職」身分,讓部分知識分子失去針貶時政的權利,相繼噤聲,慢慢形成「寒蟬效應」。

 行政中立法立意良善,但朝野立委的怠忽,使得被剝奪政治表意權的公民越來越多,徒然招來反民主的結果,可能是朝野立委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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