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違約金 擬採定額制

2009/06/30

3成發卡行建議上限為1000元

避免發卡銀行利用其他名目收取費用,加上法院曾將違約金酌減為1元的判例,金管會決下重手,全面規範信用卡違約金制度。據了解,除違約金最多限收3期外,金管會也研擬,違約金需採固定金額收取且須設上限,並要求各銀行「費用(如違約金)不得超過20%利息」等3大規範,目前已全面要求銀行公會檢討研究。

規範協議 據銀行公會初步調查,僅同意違約金限連收3期,固定金額和上限部分,34家發卡行中,僅11家、3成發卡行認為上限可訂1000元,7家建議訂2000元,6家建議最高可限4000元,惟仍有8家銀行認為不宜訂統一規範;違約金不得超過利息部分,則全面反彈。

違約金是銀行懲罰持卡人未在繳款日前繳款,或沒繳足最低應繳金額的一種懲罰性費用,一般有慣性遲繳的卡友,或連最低金額都繳不起的卡債族最常被罰。

目前各銀行收違約金方式,採依欠款金額多寡、或逾期天數(期數)長短、或循環信用利率的10~20%、或未付款項(可計息本金)的2~3%等四大類。 日前法院判決信用卡債務人,免付循環息及違約金首例,金管會主委陳冲說,將全面檢討信用卡違約金收費標準、計算公式是否合理。

5月中,金管會即提出3大建議,並責成銀行公會研究,包括違約金期數限收3期、需採固定金額且設上限,還需將違約金採年化利率揭露,公會僅初步同意限收3期,其餘多持反對。 金管會官員說,依法院判例,顯示法院認為發卡行請求的20%約定利率甚高,才將違約金酌減為1元,發卡行可依內部催收成本,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違約金並訂上限,惟銀行公會信用卡主委李懿哲說,各家催收成本不一,難定上限。

違約金不宜超過利息 李懿哲表示,收違約金是因客戶未能按時繳款,銀行需額外投入催收成本,如電催、郵寄等,各發卡行成本不一,且如違約金等費用與20%利息,兩者根本沒有一定的關聯性,他說,美國在5月13日也否決信用卡利率上限15%修正案,若要將違約金與利息區分,反增加持卡人困擾。 所謂違約金不得超過利息,如持卡人欠1萬元滾20%循環息,每月得繳166元利息,但1萬元卡債得先遭罰300元違約金,300元違約金是166元利息的1.8倍,兩者顯不相當,引金管會關注,希望違約金與循環信用利息能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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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信用卡那有什麼違約金呢?就是利息有了限制才有違約金,變相收取高利息而已。一萬元加1000違約金加20%利息,根本是放高利貸。上限4000,欠愈多收愈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