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抵減比例放寬 台灣淪離島工業區

2009/07/01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監事

立法院於5月11日針對延宕立法甚久的溫室氣體減量法進行朝野協商,但送交協商的各版本,無視於環保團體過去兩年監督立法程序中,所指出缺乏減量目標與期程、充斥暴利的碳交易制度、加速淪為中國離島工業區的抵換機制等缺陷。近日,行政院更因工商團體的遊說,順從既有污染者的利益,大幅放寬國外抵減比例、降低罰款,並引進工業局介入各溫減管制措施的機制。有鑑於此,這次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將無助台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嚴峻挑戰,徒留國際笑柄。

在工商團體的遊說下,行政院與國民黨團將去年底審查通過的溫減法第17條中「以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來自國外之比例不得超過35%」,大幅放寬至50%。不僅未依據國際現有與暖化有關法規規範抵減比例,境外抵減比例的規範,亦屬寬鬆,無疑顯示台灣根本沒有邁向低碳經濟的決心。

以美國為例,過去幾年由國會議員提出的各類抗暖法案中,均明確指出「總減碳量」可採用國內與國際抵減的比例,最高不超過30%,且均要求來自國外的比例,應少於國內抵減的比例。而近期飽受媒體關注、由眾議員韋克斯曼與麥基提出的美國乾淨能源安全法案草案,則是規範總抵減量不得超過20億噸,其中國外抵減量可達10億噸,比例為50%。但此舉引起環保團體極大的批評,國際河網(International River Network)更指出,若允許高額境外減量,使本法原本的減量目標「2020年時較2005年減少20%」,要到2036年才會達成。

美國境內推動抗暖化政策最積極的加州,在2006年提出的全球暖化解決法案中,僅規範抵減比例不得超過49%,但這個規範引起加州環保團體以及再生能源業者的反彈,因此今年支持其州議員De Leon提出AB 1404修正案,不僅規範抵減比例不得超過於總減碳量的10%,更禁止境外抵減。因為,境外抵減,既使是經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認證的額度,多數未具有額外性,無助於全球減量;此外,更指出限制境外減量比例,可增加減碳政策的附帶效益,如空氣品質的提昇、潔淨科技的發展等。

澳洲政府近期研提的碳污染減量計畫法草案(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 Bill 2009)中,未限制減量額度中來自國外的抵減比例,引起該國各大環保團體,包括地球之友、綠色和平等組織,群起反對。

歐盟於去年底通過的氣候能源包裹法案中,雖明定以2020年時,較1990年減量20%為目標,但因其減碳量中,平均有72%來自其他國際減量機制,因此被國際各大環保團體,包括WWF、綠色和平、地球之友、樂施會等,評為「抗暖化政策的恥辱」、「含毒的抗暖政策」。

由前述國際反對溫室氣體減量管制規範放寬境外抵減比例的意見可知,境外抵減主要的問題在於將減少抗暖化政策帶來的共同效益,例如空氣品質改善、健康風險降低等,以及對境外抵換額度的可信度高度存疑。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共同效益面上,最顯著之處為空氣品質的提昇。而根據OECD的報告亦指出,在全球溫室氣體總量於2050年減量至2005年的 50%時,因空氣污染物降低帶來的健康效益,可達到歐盟GDP的0.7%、中國的GDP的4.5%。而台灣方面,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源亦為其他空氣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因此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時,勢必需進行能源結構與產業結構的調整,降低燃煤火力發電以及鋼鐵、石化、水泥等高耗能產業之佔比,同時可減少其他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若不允許國外抵減,則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可同時削減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的排放,每減一噸碳,可帶來台幣約2百元左右的健康附屬效益;但允許高額國外抵減時,健康附屬效益降為新台幣60元。由此可知,當仰賴購買碳權進行減量時,將因產業與能源結構調整的壓力較低,導致台灣溫減政策帶來的共同效益受限。

國外抵減額度的可信度,國際上已有諸多批評。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也發現目前核准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計畫中,至少有40%以上的計畫不具有「額外性」,意即這些減碳計畫,如再生能源的設計、鍋爐汰換等,既使沒有CDM的資金協助,也會進行。而不具有「額外性」的CDM計畫所虛構出來的碳排放量的信用額度,只是幫已開發國家編織不用實質減量的藉口。甚至美國的審計部(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也指出:「碳交易制度中的碳抵減量會降底整個系統的一體性,主因乃是無法確保每個碳抵減額度的真實性、可量測以及具有長期減量效益。」

另一方面,現行國際減量機制中,台灣可參與的僅有自願減碳市場。然根據WWF研究,現行的自願減碳市場以及自願減碳標準,在驗證程序以及額外性上,均有闕漏。以台灣為例,已有碳資產管理公司,協助鹿威風力以及中威風力兩發電廠,申請認證碳抵減額度之用的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其中鹿威已被位於荷蘭的碳中和集團(Carbon Neutral Group)列為每年可提供其他污染源抵減26萬2,607公噸。

然而鹿威風力發電計畫,其起因為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廠之設置,顯不應具有自願性碳減量之額外性。此類無額外性的減量計畫,將創造出虛假的抵減額度,導致所謂的節能減碳僅是買空賣空。而環保署於此法的減量機制之設計,應汲取國際現有碳抵減計畫之缺陷,而非任憑國際碳交易掮客之操作,架空溫減法效力。

經六大工商團體、行政院與國民黨會商後,提出的修正條文,不僅未就抵減專案佔總減碳量的比例進行規範,且大幅提昇國外抵減,更無視於國外碳抵減專案現行漏洞,僅以「來自國外抵換專案之查證機構,須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證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作為唯一檢核境外減碳額度的是否具有實質效力的依據,未意識到國內自願性減量市場的龐大漏洞。

由上述狀況可知,溫減法中大幅放寬境外減量比例,不僅將創造出許多虛假的買空賣空減量額度,更意味著台灣根本不願意推動能源與產業結構的轉型,將使台灣無法擺脫離島工業區的命運。

鑑於以上原因,為了使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的共同效益最大化,並避免不具額外性的境外減量,溫減法中,應參考加州州議員De Leon的提案,明確規範抵減比例不得超過10%,參考國際提出的黃金標準,制定抵減專案審核機制,並禁止境外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