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9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今(二十九)日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主要理由是三人與同案共犯王文孝,在未受刑求下,曾自白犯案,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又認定本案凶器不止一種,犯案人數在二人以上,因此改判蘇建和三人死刑。
判決指出,本案扣案的菜刀上採得毛髮,經鑑定為死者吳銘漢所有,證明菜刀確為本案凶器,而共犯王文孝、蘇建和、莊林勳曾於檢察官、一審法官面前供稱,王文孝、蘇建和兩人有拿菜刀砍殺被害人。而且劉秉郎在警方訊問時,亦提及蘇建和拿菜刀殺人。
合議庭法官認為,並無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曾遭到刑求,因此採信其當初的自白。
至於法醫鑑定報告指出「依行凶過程中死者是在驚醒狀態下遭殺害,有三種刀械類型,及三種不同刀痕型態,因此本案為二人以上行凶係合理推斷」。
法醫研究所的骨骸刀痕鑑定報告指出,「推定造成葉女(葉盈蘭)背部右肩胛骨棘內側特殊刀傷之極尖銳薄質利刃,研判為水果刀類等。推定造成吳銘漢夫婦頭骨刀痕角度約二十度為較重型刀刃類銳器,研判為菜刀類等。推定造成葉盈蘭頭骨刀痕角度約四十度為較重型刀刃類銳器,研判為開山刀類等」
鑑定報告認定本案凶刀包括水果刀、菜刀及開山刀等,凶手不止一人。
高院為了查明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是否可以採用,特別請中央警察大學審查,警察大學審查後,認為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中的骨骸DNA及人身鑑別鑑定部分、骨骸刀痕鑑定部分、傷創鑑定部分,皆屬具體合理足供法院作為研判證明力之用。
高院合議庭法官採信蘇建和等共犯自白,以及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因此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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