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高院昨天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是入屋竊盜時驚醒屋主吳銘漢夫婦,導致殺人滅口。判決有罪,主要是認為蘇等三人當初自白犯罪的內容與其他事證吻合,不在場證明又有破綻。
高院認定,已被槍決的軍人共犯王文孝因積欠賭債,蘇建和、劉秉郎也都需要用錢,才共謀到吳家竊取財物,三人與莊林勳在吳家客廳找不到錢,潛入吳銘漢夫婦臥室繼續搜尋,驚醒吳銘漢夫婦,四人制伏吳銘漢夫婦後,搜得六千四百餘元現金及四枚金戒指;因擔心吳銘漢夫婦報警追究而起意殺人滅口,分別持菜刀、開山刀、水果刀猛砍夫婦兩人,夫婦倆因失血過多死亡。
判決中提到蘇建和的律師曾向一審法院請求,提訊在軍監的王文孝北上與三人對質,但法官未採納。合議庭指出,同案被告可互為證人詰問,雖是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但法官仍有裁量權;當初法官雖未踐行此程序,但王文孝被槍決前向一審法官證稱蘇建和等三人是共犯的證言仍然可採。
法官也採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並經中央警察大學認可的結論,認為本案至少有三種凶器、兩人以上兇手;此與當初三人自白指分持菜刀、開山刀、水果刀行兇供詞吻合。
三人指控自白認罪是遭警方刑求的部分,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應是三人為求卸責所提出指控,而王文孝至伏法前,從未主張有刑求的事。
而被認定當時在外把風、只參與竊盜的王文忠(王文孝的胞弟),與劉秉郎的警訊筆錄都提到,指劉在案發前發生車禍、挪用補習費而被補習班退學,因需錢才起意偷竊。判決指出,劉發生的這些事都是個人私密,若非劉秉郎主動告知,王文忠如何得悉?因此當初入屋為偷錢的自白可採。
王文孝與蘇建和被認定持菜刀砍殺吳銘漢夫婦,後來由蘇將菜刀放回廚房刀架上,此次更審出爐的菜刀,上面有王文孝指紋與死者吳銘漢毛髮,相關被告自白對廚房內擺設的形容、持菜刀行兇過程的描述,均與實際情形符合而可信。
至於不在場證明,蘇建和與劉秉郎聲稱案發當晚到基隆鐵路街旁嫖妓,莊林勳、王文忠、王文孝則在電動玩具店等他們,劉還提出有妓女為證。判決指出,嫖妓一事多屬難以大方言談之事,被告等卻夸夸其言,意在脫免、掩飾罪行。
後來出庭為三人不在場作證,包括曾到劉秉郎家打麻將等證詞,合議庭認為,相關證人作證時,離案發時間已一、兩年,如何特別記得案發當日之事,且仍能清楚詳述細節?顯然違背一般經驗,值得懷疑。
【2007/06/3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