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或許不知道,2003年在台南縣成立了「學校廚工產業工會」,這是我們所知第一個跨廠場組織的區域性產業工會。會員幾乎全為中年婦女的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由在縣立中小學(包括若干幼稚園及托兒所)餐廳工作、每天供應營養午餐給師生享用的廚工組成。
這些廚工,當初為各學校所分別僱用,薪資由學生所繳交的營養午餐費支應,契約為一年一簽,但大多能夠獲得持續僱用。雖然台南縣的公立學校廚工跟隨公務機關技工工友,於1998年7月1日開始適用勞基法,但適用勞基法的最初階段,若干學校認為他們的每天工時不足8小時、寒暑假也不需上工,以致仍有部分廚工領不到法定基本薪資,以及沒有特休及年終獎金等問題。
於是,在積極發起人員利用人際網絡打電話、一間一間學校串連,廚工的組織開始成形。一開始,因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台南縣勞工局不同意廚工立案組織跨廠場的產業工會,廚工們於2000年底暫時先成立了「台南縣學校餐飲推廣發展協會」作為集結的組織。後來,廚工們發動動員到縣政府向縣長陳情之後,工會終於在2003年7月4日成立。
台南縣學校廚工的雇主雖然為各個學校,但其工作內容來自於各縣立中小學的營養午餐業務,所以,在集體勞動關係上,工會比較是透過向縣政府陳情的管道,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一定的勞動標準,並透過集體勞資爭議的方式,與各學校協商落實勞動基準。在個體勞動關係上,因為每個學校的情況與校長作風不一,實際的勞動條件不大相同,當個別會員發生勞資爭議時,工會幹部亦會協助會員爭取權益。
給我們的啟示
1. 現行工會法架構無法組織跨廠場工會嗎?
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作為第一個區域性的跨廠場產業工會,或許與其工作場所為公家機關、且其立案過程獲得地方民選首長認可有關,但不論如何,這總是第一個案例,代表即使在現行工會法架構下,成立區域性產業工會仍有相當大空間。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作為跨廠場的工會組織,雖然其雇主為各個學校,但這些學校頭上還有一個大老闆也就是地方政府,所以工會雖沒有與這些學校同時進行集體協商,卻也相當程度透過地方政府來爭取到一定的勞動標準。
(按:據我們的了解,在地方勞工行政實務上,同一縣市內分布不同廠場的同一產業勞工,如果想要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其要件是,這些廠場的受僱員工數不超過30人;超過30人的廠場之勞工,仍必須以組織廠場工會為原則,而不得加入區域性的產業工會。當然,這並不是不能打破的鐵律,只是等待基層勞工的力量去突破它。)
2. 跨廠場的組織工作難以進行嗎?
最難能可貴的是,學校廚工的工作地點其實相當分散,以台南縣為例,最小的縣立中小學只有一名廚工、大至五六名不等,工會成立的最初,大家亦都互不認識,只是透過積極發起者的熱心聯繫,居然也能夠在如此分散的狀態中成立工會,至今仍有會員一百多名。
雖然說同為在縣立學校的特點,或許比一般私營工作場所更具組織的基礎,但一般觀念中會認為女性勞工是不易組織的對象,卻也就是這群婦女勞工成就了台灣第一個跨廠場的產業工會,我們不得不說,有人積極進行串連是組織成立的重要關鍵,而且由工作現場中的職工自身進行組織工作,想必比外來的組織者更有說服力。
主動維權而非被動防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以來,台灣一般基層工會開始組織的緣由,通常肇因於某件勞資爭議、或有關廠失業的危機,由其危機來促成大家的團結,成立工會比較是屬於被動防衛的做法。但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並非因為特定危機而產生,而是基於一般勞動權益的損害,想要提升大家的勞動條件才成立,相對之下,算是較有主動行動的工會組織。
可惜的是,除了台南縣以外,我們不曾聽到其他縣市的廚工也有成立工會,甚至,台南縣的學校廚工跟隨技工工友適用勞基法,算是較早的一群,有些縣市的廚工甚至遲至今年才開始適用勞基法,也說不定還有些縣市的廚工在實際行政措施上,根本還不受勞動基準保障。
另一方面,廚工未來其實也可能面對工作權的問題,例如把營養午餐業務外包、或由中央廚房供應這樣的說法,在地方上還是間斷有人提起。包括最近行政院長劉兆玄承諾將來全國營養午餐都由政府買單,那麼,學校廚工的僱傭契約或身分會不會受經費來源的變化而有所變動,都是事關當事人權益的焦點。
台南縣廚工因為有積極的行動者,而得以成立工會組織,但這樣的經驗如何擴散至其他縣市,包括擴散至其他勞工分散的工作職場,除了期待勞工內部自身出現積極份子之外,恐怕也得靠工運組織的工作人員互相穿針引線、傳遞相關知識經驗才更容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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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勞工分散的職場難以組織?
高雄的朋友告訴我,高雄市教育局產業工會,是由高雄市各學校的技工工友所組成,因各校的技工工友都不超過30名,所以跟南縣廚工工會的模式一樣,屬區域性的產業工會。但其成立時間比南縣廚工工會更早,大約是1999或2000年。如此,那南縣廚工工會就不是第一個區域性的產業工會了。
如果有更多類似的例子,還請讀者留言告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