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數與複數、多數與少數

2009/07/16

2009.07.15

單數與複數、多數與少數 【張小虹】

誰是「罪魁禍首」?誰是「首謀」?

晚近有關集會遊行法的修正爭議,甚囂塵上,各種草案版本紛紛問世,除了「除罪化」的大前提略顯一致外,對「自願報備」或「強制報備」以及各種執法權力的相關規範皆出入不一。但就在事涉敏感,立法院決定將草案擱置到下一個會期討論時,現行「惡」法的「惡」果,卻激盪出台灣新一波社會運動的「創構力」:集體自首運動。

先是六十位抗議民眾到中山分局前「集體自首」,高喊「我是首謀,我要自首」,來回應三月中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前抗議沙烏瓦知部落迫遷事件,被警方以違反集遊法取締並將其中一名抗議代表以「首謀」處分。接著是在網路上發起的「我要自首」連署活動,聲援去年年底在野草莓運動中同樣以違反集遊法被移送法辦的兩名教授「首謀」,號召曾在集會遊行場合隨群眾呼喊口號,或持擴音器或麥克風發表演說、演唱者,以集體自首的方式對抗惡法。

集體自首 帶出社運內在矛盾

此「集體自首運動」不僅僅有「創意」(讓抗爭有如街頭行動劇,讓網路連署有如以身試法的行動藝術),更有挑戰成規、顛覆慣性的「創構力」。靈光乍現的「集體自首運動」,乃針對現行集遊法第廿九條對於「首謀」者科以刑罰的規定而發展出的獨特運動模式。而原本作為抗議集遊法、聲援「首謀」的行動,卻巧妙帶出現今社會運動中的諸多內在矛盾。

首先是社會運動共同參與的「集體性」,不斷被傳媒與國家機器所凸顯的「個體性」所瓦解(聚焦於英雄光環或狗熊汙名的總指揮、領導人或所謂的「首謀」),自首運動的「擴大參與」讓「集體性」重新呈現。其次,自首運動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讓現今運動連署作為一種「廉價的簽署」(既是當前保守倒退社會氛圍中,「名字」作為社會抗爭資本的嚴重貶值,也是網路發達時代點選按鍵的輕而易舉)呈現轉機,畢竟自首乃具法律效力,國家機器若是意欲展開相關的法律調查程序,自首人在檢察官傳喚時必須出庭應訊,也有被判刑或易科罰金的極低風險。

弱勢不弱 也能變化無窮之力

而更重要的是,此集體自首運動最大的潛在「基進性」,乃是從和平集會作為「人民」的基本權力出發,以流動不確定的「諸眾」,鬆動政治法律體系嚴格界定下的「個體」。因而集體自首運動不是單數與複數的問題,不是以三個、四個或一百零八個「首謀」來聲援或稀釋一個或兩個「首謀」。集體自首運動的「出現」乃是「多數」與「少數」的問題,此處的「多數」乃指已形塑完成的社會主流(以獨立「個體」為累進單位的「單數」與「複數」皆屬「多數」邏輯),此處的「少數」乃指動態的生成創造之力,故「首謀」之不可數,不在其「多」,而在其「少」。

沒有固定形式樣態的「少數」,正是社會運動生成變化的「動勢」之所在。集體自首運動讓我們看到來自「少數」的創造力量,一如「弱勢」的重點不在於「弱」的需要被保護、而在於「勢」作為推動社會文化生成之力的變化無窮,不斷向我們開展出時間與流變、歷史與未來的可能。

(作者為台大外文系教授)

【2009/07/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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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虹:校門不幸 文學院復仇記

http://www.udn.com/2009/6/7/NEWS/OPINION/OPI4/4942568.shtml

寫得更好 更 拳拳到肉 鞭辟入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