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黃刺殺台商始末

2009/07/16

本文見《財經》雜誌2009年第14期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06日 記者 羅潔琪

  命運轉折的前一周,2008年9月22日,劉漢黃,一名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的土家族男子,隨著“民工潮”南下來到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展明五金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展明五金)。

  那時候,劉25歲。“身高一米七多一點,長得很瘦;有點內向,不善表達。不過,對人很客氣,別人幫他一點忙,他就謝個不停。”一名熟悉劉漢黃的員工對《財經》記者說。

  劉漢黃操作衝床。進廠的第七天,2008年9月28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在一台運轉的衝床機器砸下來的瞬間,劉漢黃右手來不及躲閃,掌部和手指的骨頭被砸碎,經診斷,為“壓砸毀損傷”。在救治過程中,由於傷情過重,醫生不得不將其整個右手掌做了切除手術。

  據劉的朋友介紹,進車間前,劉漢黃並沒得到廠方的專業培訓。

  “那活兒是最危險的,來我們醫院安裝假肢的人,超過一半都是五金廠的衝床工。”一名在東莞某醫院任職的工作人員告訴《財經》記者。

  從那以後,劉漢黃的經歷和眾多不幸受到工傷的民工類似,拿著一紙《勞動能力鑒定書》,在政府和法院之間上下求索,守候在廠方老闆門口求和解。

  2009年5月,劉漢黃工傷索賠案一審判決,廠方被判向劉漢黃賠償177293元。不過,廠方隨即提起了上訴。

  2009年6月,基於劉的請求,一審法院執行了財產保全,查封扣押了廠方價值約17萬元的機器。“可以說,當時劉漢黃的官司已經贏了一大半,而且未來的執行也有了保障。”代理劉漢黃工傷索賠案的廣東京雍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保告訴《財經》記者。

  但令人震驚的是,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劉漢黃在工廠大門內側的保安室門口,截住正要外出的生產經理賴振瑞,與其發生爭吵。展明五金總經理林裕騰和副總經理邵正吉聞訊趕來。在爭吵中,劉突然掏出一把彈簧刀,捅向這三人,導致邵正吉當場死亡,林裕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賴振瑞重傷。

  上述三人皆來自臺灣台中縣。事後,劉漢黃被東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在工廠附近抓獲。劉漢黃用以行兇的是他僅剩的左手。

  “他是那麼憨厚老實的農村孩子。如果不是工廠欺人太甚讓人走投無路,我相信他不會做出這種事情。”劉漢黃在住院期間結識的東莞某醫院工作人員小黃,一臉痛苦地告訴《財經》記者。這些年來,她眼見很多工廠冷漠對待受工傷民工的實例,“所以,當我聽到這個消息時,內心竟然有種快感。也許我也被折磨得變態了。”

劉漢黃發生工傷後,他的姐夫從貴州老家趕過來,幫助其向廠方申請賠償。其實,他並非劉漢黃的親姐夫,只不過是劉家惟一“見過世面”、曾在外經商的親戚。劉漢黃家中父母都已年邁,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弟弟,弟弟也在廈門某工廠打工。

  劉漢黃殺人案發後,小黃曾和劉的家屬通過電話,劉的姐夫心情沉重地表示,事情很複雜。這是刑事案件,已經不是工傷索賠的民事案件了。作為家屬,感到無能為力。劉漢黃的年老的父親幾乎絕望地說,不知道兒子為什麼會做出殺人這種事情,很想親自去東莞看看。一直在四處借錢,不過,至今連買車票的錢都還沒籌夠。

  6月下旬,劉漢黃被東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審判。劉漢黃殺人的動機仍然是個謎。

戛然而止的維權

  在工傷索賠官司的過程中,劉漢黃在姐夫的幫助下,一直很認真地依據法律維權。“在去年12月委託我之前,他起碼諮詢過八個正規執業的律師。”代理劉漢黃辦理工傷索賠的李曉保律師告訴《財經》記者。

  2008年11月18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漢黃的事故屬於工傷。八天后,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書》,稱“劉漢黃右手掌以遠缺失(指右手掌及向手臂方向延伸的部分肢體缺失),腕關節無功能,屬於傷殘五級,符合安裝掌部假手。另外,劉系未參保人員”。這是劉漢黃據以索賠的關鍵材料。

  一位參加劉漢黃傷殘評定會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評殘那天,廠方也派出了一名負責人來參加。從始至終,該負責人沒和劉漢黃說過一句話。

  工傷鑒定結果明確後,劉漢黃和姐夫開始對廠方提出維權索賠約10萬元,其間也曾多次向廠方提出和解。而廠方認為索賠金額過高一直拒絕商談。“金額其實是可以商談的,但廠方一直採取消極的態度,不願意和律師見面。”李曉保告訴《財經》記者。

  和解無望之後,劉漢黃的姐夫遂建議劉提起勞動仲裁,認為一定要打官司,“就是要爭一口氣”。2008年12月22日,劉漢黃向東莞市勞動部門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廠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78280元。另外,請求廠方支付今後12次安裝和更換假肢費共計21.6萬元。在後來的司法訴訟中,假肢的安裝和更換費用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2009年1月,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大朗分庭開庭審理劉漢黃工傷索賠案。代表廠方出庭的展明五金副總經理邵正吉在庭上曾稱,同意支付劉漢黃安裝假肢的費用,但是不同意需12次安裝和更換假肢的預設計算。但李曉保律師說,仲裁案開庭後,劉漢黃再向工廠請求給付費用先安裝假肢,廠方又不同意了。

據《財經》記者獲得的劉漢黃工傷索賠案《仲裁裁決書》,仲裁庭認為劉漢黃評殘後並未實際發生安裝假肢的費用,其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安裝和更換12次假肢的請求欠缺實質依據,所以對安裝和更換都不予支持。仲裁庭裁決,廠方應向劉漢黃支付賠償共計約5萬元人民幣。

  “哪個民工能自己掏出幾萬塊錢先去安裝假肢,然後再來要求廠方賠付?”李曉保對《財經》記者表示,首次仲裁的思路是有問題的。李曉保稱,他曾經代理過一個同樣是五級傷殘的工傷索賠案件,東莞中院判決廠方承擔員工70歲以前更換假肢的費用。“一般來說,假肢每四年更換一次。劉漢黃才26歲,那麼到他70歲之前,加起來就有可能是12次。”

  不服仲裁裁決,劉漢黃又依法訴諸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原本廠方並不重視這個官司,仲裁結束後才委託了律師代理法院的訴訟案件。”李曉保告訴《財經》記者,在仲裁階段的答辯書都是廠裏的負責人自己手寫的。

  2009年3月16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劉漢黃工傷索賠案適用簡易程式開庭一審。廠方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辯稱,本次受傷是因為劉漢黃不聽廠方勸告造成的,並且提出在劉住院期間,廠方已經按照16元/天的標準支付了伙食費,而劉提出的35元/天的賠付標準過高。

  《財經》記者獲得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5月底一審法院判決,因展明五金沒有為劉漢黃辦理工傷保險,致使劉無法得到社會保險保障,所以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廠方承擔。安裝假肢存在現實性和將來更換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廠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裝的費用。上述所有賠償款共計177293元。

  為了保證判決得到執行,李曉保建議劉漢黃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於6月2日查封、扣押了展明五金價值17萬元的機器設備。

  李曉保告訴《財經》記者,對於這個判決,他問過劉漢黃的意見,劉表示:“可以了,不上訴了。”

  但廠方不服一審判決,於6月13日向東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提出是劉漢黃在勞動合同中主動要求“本人因自身利益主動放棄廠方購買社會保險”。據瞭解,廠方不服的主要原因是認為賠償底線是9萬元。

  得知廠方上訴後, 6月14日,劉漢黃曾用自殺行為要脅廠方儘快賠償。“那天很多人站在工廠門口圍觀,我過去看了一下,看到一個人站在廠裏樓房的陽臺邊沿上,聲稱要跳樓。”工廠附近一個商鋪的老闆告訴《財經》記者。

  經警方勸阻,劉漢黃答應次日和廠方和平商談。第二天上午,劉漢黃和賴振瑞等人再次協商但無果,約定當天下午繼續談判。然而,中午12點多,劉漢黃就用彈簧刀刺向工廠的三名高管。

  劉漢黃失控殺人的原因至今仍難判斷。據知情人透露,劉漢黃在行兇前曾受到工廠不法對待。當日劉漢黃曾約了人欲外出,卻被廠方安排保安攔截。

“工廠已經繼續向劉漢黃提供吃住了,本來完全可以讓他搬出去的。而且依照法律,廠方也有上訴的權利。”東莞台商協會會長葉春榮告訴《財經》記者。

  不過,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勞動法律師肖勝方告訴《財經》記者,依據法律規定,在傷殘五級的情況下,如果劉漢黃自己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單方解雇。既然劉漢黃還是員工,就應該享有和其他同事一樣的食宿權利及其他的薪酬福利待遇。在勞動能力鑒定以前,廠方應該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在鑒定之後,如果還沒解除合同,廠方有義務重新安排崗位,否則,員工則可以要求廠方按照原來的標準給付工資。

  “劉漢黃工傷索賠案件畢竟還在上訴期間,最後法院判決判多少廠方才賠多少。”一位在東莞的溫姓台商對《財經》記者稱,“不過,我們一般都會給受傷的工人封個紅包‘壓壓驚’,這點臺灣傳統的人情味我們還是有的。但不知道這個工廠為什麼沒有做。”

  肖勝方律師告訴《財經》記者,在法院一審判決之後,工廠固然有上訴的權利,但是從道義上說,廠方預先賠償一部分,解決劉的生活急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尖銳的衝突。另外,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也就是在判決生效前,向法院申請廠方先支付部分賠償金。

  不過,申請先予執行,是有嚴格條件的。一名不願具姓名的律師稱,一些地方的法院曾委婉提醒律師不要提出先予執行,因為法官的辦案壓力已經太大了,把案件迅速判下來已經不錯了。

  據《財經》記者瞭解,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東莞市各級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高達23044宗,同比上升159.18%,占全市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20%以上。

  又據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院2008年5月的統計,該院2008年一季度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較去年同期增長277%,在製造業集中的寶安、龍崗兩區,勞動爭議案件同比上升392%和360%。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8年10月向全國人大代表視察組彙報情況時透露,2008年1月至8月,廣東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17.5萬件,同比增長2.6倍;涉案人數和涉案標的分別增長3倍和4.2倍。

  在案件數量多倍增長的情況下,法院和仲裁庭也只能疲于應付。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乾脆在門口掛出牌子稱,“2009年4月8日申請立案的仲裁案件,按立案的次序排列擬定在2010年3月18日後開庭”。

  多名被採訪人士都指出,經濟發達地區的《勞動合同法》普法工作做得比較到位,員工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這是2008年1月以來珠三角地區勞資糾紛“井噴”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由於取消了仲裁收費,仲裁的範圍也擴大了,勞動者維權更加便利。

  同時,很多企業的管理模式還來不及完成“合法化管理”的轉型,例如不簽署合同、沒有保留工資條等。所以,面對員工的維權,企業往往顯得很被動。

  不過,勞資糾紛的法律管道表面上暢通,實際蘊含了很多問題。據廣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名法官介紹,除了討薪糾紛可以一裁終局,大多數的勞動糾紛是“一裁二審”,即如果不服裁決可以繼續啟動法院的訴訟。

  現實表明,大多數案件在仲裁裁決後,還是會進入法院。所以,勞動糾紛的解決過程往往就會很長,往往從申請仲裁到開庭需要一年;等到二審,通常已經耗去兩年。這個過程中,勞動糾紛不能得到及時的處理,社會矛盾容易囤積。

  “對於‘一裁兩審’的制度,我個人是持保留意見的。”深圳市羅湖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蘇海剛稱,這實際上很浪費司法資源。而且,由於仲裁和法院之間缺乏案件回饋制度和溝通管道,仲裁庭往往不知道法院究竟對哪些案件改判了。仲裁和法院的司法規則存在差異,長此以往就會讓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

  廣州中院的前述法官也認為,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各地的處理標準不統一,所以勞動者和企業各自都能找到對自己更有利的案例,都容易不服判,更使得矛盾難以調和,拖長了調解或審理的過程。

  劉漢黃案反映了一個很現實、迫切的問題,即在漫長的等待過程中,如何安撫勞方的情緒,避免其被激化?

  劉的代理律師李曉保透露:“劉漢黃原來的和解要求也就是10萬元。”如果廠方預付部分賠償金,讓劉漢黃有生活來源或者有錢回老家,則其精神痛苦或許能得到緩和,也不至於發生如此悲劇。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王向前對《財經》記者表示,如果勞動者在受傷之後沒有受到公正的對待,用人單位反應冷漠,工傷者就容易憤怒,採取不理智的行為。“身體受到這樣大的傷害,會對未來感到恐慌。”

  東莞台商協會會長葉春榮也認為,資方要合法用工,勞方也要合法維權,避免發動群體性事件。如果員工的要求不是很過分,工廠應將心比心,畢竟勞方是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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