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不得立法侵犯 活在今天 胡適、傅斯年都違法

2009/07/18

【何醒邦/特稿】

 如果胡適、傅斯年今天還活著,可能也會因針砭時政,違反《行政中立法》而被「依法懲處」。

 該法既已公告,當務之急就是要透過黨政協調,由當初貿然擴大適用範圍的藍軍立委盡速「亡羊補牢」,才能還給公立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應有的言論自由空間。

 民主國家有必要適度規範公務人員的政治行為,但如今連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及中研院在內的所有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都納為準用對象,被剝奪政治表意權的公民越來越多。

 其實,並非所有透過國家資源支持的工作,都帶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特別是教育與學術研究工作。即使在戒嚴時期,眾多中研院研究人員及大學教授,仍有批判蔣經國與國民黨的自由。

 該法實施後,兼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師可能因在門口張貼「綠黨」的「寶貝老樹」文宣而遭受懲戒。中研院學者如在辦公室懸掛宣示台獨的衣物與藏獨的獅子旗等(屬民進黨主張),甚至在研究室用公家電腦(動用行政資源)對公共事務寫評論,並用研究室印表機印出,也有可能犯法。

 中研院也有不少學者在大學兼課,在課堂上討論ECFA、公投、統獨、核四、蘇花高等等議題,一樣都有可能犯法。

 即使上述情節未被依法懲處,但只要惡法存在一天,就有空間留下侵犯言論自由的紀錄。由於此事並非行政權能夠干涉,考試院所稱的強化施行細則也無法改變適用對象,解鈴還須繫鈴人,須負首要責任的藍軍立委、難辭其咎的綠營立委都應支持盡速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法律,雖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常有牴觸第一修正案的立法,但這些遭人質疑的法律只要送到最高法院辯論,大部分都會被判違憲。畢竟,不論自由或保守派大法官,都會選擇站在言論自由這一面。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同樣也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如果立委能稍微瀏覽幾件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應該就會充分瞭解,愈是民主國家,對言論自由愈是「不得立法侵犯」的真義。任何法律都不應該限縮人民的言論自由,在法律中,留下侵犯言論自由之作,一字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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