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錯亂數十年的行政中立法

2009/07/20

 立法院在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宣稱其目的是要確保公務員行政中立、規範其參與政治活動,但因其內容太過離譜,遭中研院與國立大學教授們強烈反彈,各大媒體亦普遍予以指責。解嚴之後廿餘年,考試院竟能推動制訂出這麼一部箝制知識分子言論的爛法,真的是匪夷所思。

 依該法規範,任何公立大學兼任行政主管的系主任、院長以及所有中央研究院等公立機關研究人員,都不能以公家的電腦與印表機繕打或列印任何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文件、紅衫軍期間不能穿紅衣、不能支持綠黨節能主張、不能簽名連署政黨公共議題的廣告。不止如此,該法第九條第七款還列出「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的禁制規定,空白授權限制權利,更明顯違反憲法廿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幾乎是開了數十年的人權倒車。若依該法規範,胡適之、傅斯年當年抵抗威權、批評時政的作為當然違法,更不用說蔡元培任北大校長與中研院院長時,對北洋軍閥政府不假辭色的訓斥了。

 追根究柢,這部行政中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推動立法者不了解行政人員與知識分子的差別。草擬法令的考試院根本無法分辨國立大學、研究機構與公務機關的異同,竟試圖將所有「領國家薪水的人」一網打盡。大學教師與中研院研究員都是知識分子,他們的法定任務就是要在不受框架限制的環境下做無主題拘束的學術研究。數百年來,教授與研究人員不論他們有沒有兼任行政主管,都有權利挑戰地球的形狀、宇宙的中心、教皇的腐敗、政黨的威權、戒嚴的不當、總統的貪腐、統獨的利弊、戰爭的得失。知識分子做這些挑戰與行政中立與否完全扯不上關係,而是他們基於獨立判斷的見解發抒。更何況,知識分子是社會的白血球,經常要站在掌權者的對面指三道四,也要站在社會洪流之外臧否褒貶。簡單地說,知識分子根本就不是狹義的公務員;他們所做的事絕大多數皆非「行政」,又豈有所謂「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行政中立法的第二個問題,就是立法程序的草率。據報載,中研院曾經對考試院表示不該將所有研究人員全數納入。但在立法院審查時,竟因少數國民黨籍立委之意見,就率爾刪除若干關鍵字句,使得法案完全走樣。考試院列席立院之人員完全不解說知識分子角色之應然,亦不察此法箝制言論之嚴重性,竟然以「因屬立委審議法案職權,只能予以尊重」而不發一言,我們認為是嚴重怠忽職守,應該要追究責任。如果當初立委的審議意見不是放寬適用對象,而是要對違法的教授「送交綠島管訓」,難道考試院也予以尊重、也沒有意見?考試院送一部法案到立法院審議,列席者卻像啞巴一樣坐在那裡任憑立委胡刪亂改,那麼去列席幹什麼?更何況,考試院院長關中在法案三讀之後次日,竟然發表談話表示欣慰,也未對立法院所做文字修改表示遺憾,把全案當成考試院的政績。當初如此宣揚,怎麼會在學界反彈後,就由銓敘部以「尊重立法院」之詞來搪塞呢?

 這一部行政中立法箝制知識分子、壓抑言論與講學自由之情形已如前述,但即使是對一般行政人員,該法第九條規範內容亦有違憲之嫌。我們可以同意對狹義公務人員使用行政資源與行使權力的作為有所約束,但是像徽章、服飾這麼接近人身表意自由的符號,是否適宜以法律限制禁止,就有商榷餘地。此外,日後考試與行政兩院可以依第九條以命令包山包海禁止公務員從事種種行為,更是民主國家極為少見的惡劣立法,亦需同時修正。

 中研院為亡羊補牢,要研究人員提出修正意見,再與立委溝通修法,但我們認為本末不應倒置,解鈴仍需繫鈴人,理應由考試院主動為自己推出來的爛法收拾善後,而沒有理由讓法案的受害者(知識分子)去央求立委。也許最簡單的做法,就是比照集遊法的抗爭,由研究人員連署刊登廣告,各自支持特定政黨,再向其上級機關──總統府自首,請求依行政中立法第十六條大刑伺候。恐怕到那個時候,考試院才會真正了解行政人員與知識分子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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