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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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98年 8 月3日
有關國立台灣美術館委外展場服務員陳情勞動權益受損事件,勞委會相當關注,業請台中市政府查明並妥為處理。
勞委會表示,雇主對於求職者及受僱者之勞動權益,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對求職者如經查證確有因懷孕而拒絕僱用情事,即構成性別歧視,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處分。
勞委會重申,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者應依該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他勞動權益事項,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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