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請求羈押蘇案3被告 高院裁定駁回

2007/07/02

【中央社╱台北二日電】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犯下吳銘漢夫婦命案,經高院再審判死刑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進行羈押、限制出境,以及其他適當強制處分。但高院合議庭認為全案既非停止羈押案件,自然不發生再執行羈押情形,因此今天做出「聲請駁回」裁定。

依高院裁定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羈押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蘇建和三名被告上週五經高院再審判決死刑,但當庭釋放,限制住居,就是依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撤銷羈押予以釋放。這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停止羈押後,有新發生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事由得再執行羈押的情形有別。亦即高院認為,全案既非停止羈押案件,自然不發生再執行羈押情形。

高院裁定書指出,羈押被告目的,在確保案件追訴、審判或裁判執行,法院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相關規定的精神,以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要件,以及有無羈押必要,本於職權審查,並非一經具有法定羈押原因,法院當然須裁定羈押,仍須遵守比例原則的限制。

對蘇建和三人強盜犯行雖更審判處死刑,這部分雖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罪情形,但高院裁定認為,三人在高院審理期間都按時到庭接受訊問,且無違反高院先前所做限制住居處分;以三人生活舉動備受媒體矚目,也難有隱匿可能,基於比例原則,既有限制住居處分,對將來審判、執行進行並無妨礙,也沒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駁回檢方聲請羈押。

【2007/07/02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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