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條例三讀通過
政府仍可強遷原民部落

2009/08/28
苦勞網特約記者

爭議甚大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昨日(8/27)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重建期三年,特別預算新台幣1200億元。資金方面,刪除釋出國營事業股份條文,改為全數以舉債方式支應。人權與原民團體關注的遷村條款雖加入「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但仍保留強制遷居、遷村的手段。

救災該快不快,重建該緩不緩,這是許多民間團體對政府的批評。相較於《九二一災後重建條例》在震災過後四個月才完成立法,《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在災後短短2個星期就提出草案,並於一個星期內迅速通過。在8月24日,民間自行舉辦的公聽會中,守護民主平台執委賴中強律師就直言,重建條例的立法應該要由下而上讓災民參與討論過程,如今災民大多尚未安頓、形成組織發聲,政府就急於立法,是十分粗暴的行為。

因此次受災地區,有高達八成是原住民部落,故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安置、重建,受社會各界的重視。然而,在行政院版本草案中,從頭到尾連「原住民」三個字都沒有出現,實在難以讓人難以相信,政府認真看待原住民的需求與處境。

在近日來民間團體緊急動員下,最後通過的版本中,雖然於《風災重建條例》第1條加入了「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但《原基法》因尚無罰則與施行細則,多半是原則性的法條,並無實質約束效用。

而條例中第19條,則寫著「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其中,「原居住者」為單一的個人,而非如原住民團體所期待的以「部落」集體為溝通的對象。這樣的規定,未來恐遭政府以各個擊破方式,化整為零,與居民一個個簽訂同意,或是與部分代表人士取得「共識」推動遷村。

「除了直接射殺我們之外,最有效消滅原住民的方式便是將我們和我們的土地分開。」1985年,總部設於加拿大的「全球原住民議會」(world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曾經這麼公開宣稱。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更寫著:「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政府仍不放棄的「強制遷村」四個字,是部落居民心中永恆夢魘,慈善團體的「善意」造屋計畫,看似免費提供住處,卻要原住民放棄自己的住處選擇權。這些包裹糖衣的毒藥,最終造成的結果,都是讓原住民被迫與自己的土地分離。

真正的善意,在於是否能尊重原住民部落的意願。沒有人希望住在一個充滿危險,隨時崩塌的家園。原址重建是否可行?遷村適宜地點為何?潛在的危險為何?如能在評估階段就讓部落參與其中,納入部落自己的判斷與傳統智慧。並在部落自主決定後,盡量協助、支持部落的決定,這樣恐怕才是真正尊重原住民的主體,而非僅僅「我把你們當人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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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正式內容

回應

除了直接射殺我們之外,最有效消滅原住民的方式便是將我們和我們的土地分開。

或者把原住民遷去大陸算了

這兒不是自由民主的台灣嗎
哦~忘了
我們即將回歸祖國
只能好自為之了

090827 立法院 重建條例強迫遷村抗議 立法院密室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Ij91hwze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