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一則或悲歌一樁?

2009/08/31

* 2009-08-31 * 中國時報 * 【姜皇池】

 今年四月六日我國漁船「穩發一六一號」,包括台籍船長與輪機長,五名中國漁工、六名印尼漁工、十七名菲律賓漁工,共有三十名船員,在印度洋塞昔爾北方海域,遭索國海盜挾持。外交部表示,當時曾努力營救,然因海盜並未提出贖金,且我國與索國並無外交關係,無法進一步提供協助。往後消息全無,國內各界隨之淡忘,遭挾持人員平安與否?無人聞問。

 本月二十七日美國海軍表示:索馬利亞海盜以「穩發一六一號」作為攻擊其他船隻之「母船」,並曾乘隙向美國海軍直升機開火。美國海軍又指出,過去一百三十多天以來,「穩發一六一號」作為索國海盜「母船」,其攻擊對象包括二○○九年四月月十日遭劫的美國籍貨櫃輪船「快桅阿拉巴馬號」。若非發生此事,國內媒體再次關注,有所報導,國人恐已不復知有此事矣。而聞此消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可喜的是:船員尚是安全;憂慮的是:漁民將做人肉盾牌?或遭脅迫以致與海盜合流?

 因「穩發一六一號」是近八百噸之大型漁船,是以索國海盜以之作為母船。而船舶經此長期使用,其航海與輪機維修工作,恐非索國海盜能力所及,船員是否「被迫」參與部分行為與分攤工作:如海上航行駕駛、維修輪機、或利用船上雷達系統協尋可能攻擊目標等工作,僅台籍船長與輪機長有此專業。

 《海洋法公約》第一○一條第二款規定:「明知船舶…成為海盜船舶…的事實,而願意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同樣是「海盜行為」,國際法下各國對該等行為人有完全管轄權,行為人同樣將繩以海盜罪責,倘有所參與,船上國人能否全然無責?雖或可辯稱船員是受海盜脅迫,並無主觀意圖,非自願參加,但使遭劫國籍船舶,淪為他國海盜犯罪之工具,國人「迫於無奈」,協助索國海盜作奸犯科,卻又束手無策,心中不免五味雜陳。

 回顧本案,事發以來,諸多發展,確屬無奈。然最令吾人難以接受者,毋寧是外交部之作為與態度,誠難使人釋懷。外交部起初表示,「當時已透過駐南非代表處及其他管道全力搜救,但未接到海盜要求贖金,船上人員也始終失聯」。如此虛應故事,彷彿已然卸除一切責任?經歷襲擊美國海軍事件後,外交部又突然表示:「人船都平安,只是留在那邊,船東就是在等時機」。終於知道人還活著,然卻指陳,未來全都該是船東責任,外交部仍是愛莫能助?抑或袖手旁觀?

 對漁民,西班牙人有句話:「不要僅看到那條魚,那是漁民的血汗換來的」,台灣漁民彷若有更深層淒涼,不僅付諸血汗,更是用生命去換取。往者已矣,來者或可追,既知人尚存活,機會未失,誠摯呼籲,外交部主事單位,能重伸援手,直接或藉由船東積極與其他一切可能營救管道接洽,再努力協助,給遭難國人一次脫險機會。(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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