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條例三讀遷村條款入法

2009/08/28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院救災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通過,重建預算上限為新台幣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且各級政府得依規定強制遷村,法案通過後國民黨立委拿出標語呼籲朝野合作齊心救災。(黃國書攝)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重建預算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億元為限;至於備受爭議的「遷村條款」依舊入法,不過,條例規定強制遷村、遷居前,必須與原住民取得共識。臨時會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部門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國土復育條例。

 條例規定,未來將由行政院設置的「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主導重建工作。

 重建預算 一千二百億元為限

 昨天通過的條例中,明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最高以年利率二%予以補貼;災區農地、漁塭貸款擔保品全損或滅失者,得由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並由政府補助金融機構承受金額最高八成。

 條例也明定,對因風災導致營運困難的企業產業進行紓困,規定災前及災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周轉金最長是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至於展延期間的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安置災民土地 不受都計限制

 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土地,符合環保政策,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後,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限制。

 昨天那瑪夏與小林村災民也到場旁聽,備受爭議的遷村條例,還是在抗議聲中通過。遷村條例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的土地,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得畫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給予適當安置。

 強制遷村 須與住民取得共識

 金融機構對受災戶災前已辦理的借款及信用卡,本金及應繳款項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補貼。

 有參加健保災民,自付的保費、醫療費部分負擔及住院醫班膳食費,農保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災民,皆在災後一定時間內,保費全由政府支應。

 此外,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服機關登記求職,得歸借到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組織擔任臨時工,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基法、就保法及勞退金條例規定。

 颱風失蹤的人,有事實足認其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即可核發死亡證明書,不過應在本條例施行一年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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