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職場精神病應納入職業病

2009/06/25

記者∕作者:本報訊

曾是模範員工的陳小姐(左)遭降職減薪、但申訴無效後,罹患憂鬱症,昨天她向勞委會陳情,要求將職場精神疾病全面納入職業病。(圖文 /中央社) 【台北訊】勞動環境改變,最近1、2年勞工罹患精神方面職業病案例越來越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認為,政府應將職場精神病全面納入職業病認定,要了解若不預防,將成為社會共同負擔。

勞委會官員表示,已在討論職場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目前F3類情感疾病和F4類精神官能症在研議範圍內。

「我的工作、我的尊嚴,誰來保護?」曾是模範員工的陳小姐,遭公司降職減薪,原任組長的她被調到用來懲處員工的「人力池」擦玻璃、拖地,一再申訴無效後罹患憂鬱症,兩年來住院3次,情緒容易激動,生活無法自理。工傷協會指出,即使公司蓋章出具證明,陳小姐至今無法獲得勞保職業病給付。

原本擔任業務經理的王小姐是華僑,獨自在台灣工作,因為公司業務緊縮,連續幾個月被主管當眾羞辱,還因生病請假遭解僱,沒有親人的她因而罹患憂鬱症,但也無法被認定為職業病。

帶領勞工前往勞委會陳情的工傷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認定是以「職業病種類表」為準,但現行職業病種類表完全排除精神方面疾病。由於近年雇傭關係不穩定,協會1年接到30多件因為工作壓力引起疾病的求助案,但都無法獲得認定。

黃小陵指出,日本已將所有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以2008年為例,日本有800人提出認定申請,200人被認定為精神方面職業病,認定比例為1/4;自殺案件180件,有90件獲得精神職業病認定。台灣日前發生警察疑因被要求吃案的壓力自殺,在日本很可能被認定為罹患精神方面職業病。

黃小陵表示,雖然勞委會已在研議,但協會擔心勞委會因勞保財務負擔等理由,只願納入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和憂鬱症等情緒方面的精神疾病,勞委會若以行政因素限縮人權,協會不能接受。協會希望職業病調查鑑定要有工人參與。

黃小陵表示,職場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可讓政府看到,若不預防將成為社會共同負擔;也要讓資方了解,這不是1、2人抗壓性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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