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目前就海釣船福爾摩沙二號事件的處理,有諸多殊堪讚揚之處。但因人船已遭日本押走,以至仍有部分議題尚待深思與處理。
在國際法上最令吾人擔心者是:船舶與人員是在暫訂執法線以西之我方海域,且在雙方對峙下,仍遭帶離!國人或許認為若橫加阻擾,是否是包庇犯罪?然就好比國民在外國遭指控犯罪,逃至國境,外國執法人員窮追不捨,進入「我國管轄區域」,強行將我國人逮捕,而我國在場之執法人員眼睜睜地任其發生,情何以堪?茲舉國際兩件案例說明。
首先,一九六一年英國籍漁船「紅色十字軍號」在丹麥法羅群島違法作業,丹麥執法船舶派人上船,並將船舶帶回丹麥,然英國船員乘機制服丹麥執法人員,並加速逃離丹麥領海,丹麥執法船艦Neils Ebbsesn號緊追在後。英船呼救,英國軍艦 Troubridge號即刻前往協助,駛入兩船之間,在公海阻擾丹麥執法船舶,英國漁船和船上人員皆逃回蘇格蘭。丹麥指摘英國軍艦庇護非法,雙方提交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表示:「英國船艦之態度與行為是『無可指摘的』」。
此外,二○○五年日本與韓國有關「神風號」漁船事件,更彰顯出在本國執法海域內,確保將本國「漁船和漁民帶返處理」之重要性。該次事件中,韓國漁船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日本兩名執法人員上船檢查,韓國船長控制日本執法人員,並向韓方水域逃逸,當進入韓國專屬經濟海域後,六艘日本執法船與五艘韓國船舶對峙,日本仍堅持要帶走韓方船長與漁船,最後達成妥協,韓方繳交定額保證金(五十萬日圓),並向日方保證將依法調查該案,日方船艦離開,韓籍船舶與人員回到韓國港口接受調查與處罰。
假如將上述國際實例合併觀察,則人與船皆不應遭帶走,本案則人船已在日本掌控,令人扼腕。猶有甚者,此一事實發生在重疊海域,恐將衝擊未來我方海域談判籌碼。蓋此次事件是自二○○三年我國公布暫定執法線以來,日本首次在暫定執法線以西我方海域,與我方海巡人員對峙,卻仍執意逮捕我國漁民之案例。其實總統深諳國際法,已經指出部分核心議題:「我人民不該被帶走」,特別是該船已經進入我國實力管轄海域,是有須堅持之理由。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對外方面,政府應立即指示外交部門,對日本在我暫訂執法線以西海域,執意逮捕我國漁民與扣押船舶之行為,明確表達不滿和抗議,最低範圍應建立「下不為例」之可能。對內方面,不論海釣船有無進入他國領海違法作業,倘若違反我國相關法規,必須予以嚴懲,不能一再縱容,否則將使「護漁」成為「護短」,非惟不容於國際,無異鼓勵漁民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違法,甚或危及台日關係。
此外,亦應明確指示外交部與海巡署,未來若發生此等事件,絕不容退卻,否則日本恐將持續挑戰我國所主張海域權利之底線,而將使艱苦處境,更加艱苦。(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