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資爭議 推調解人制

2009/09/27

* 2009-09-27 * 工商時報 * 【薛孟杰/台北報導】

 受到金融海嘯衝擊,今年上半年勞資爭議案件數激增,由於以往勞資爭議案件,多由各地勞工局居間協調,但「協調」欠缺實質法律效力,勞委會因此研擬,在各縣市設立獨立調解人,不僅大幅縮短調解時間,勞雇若無故缺席調解,將處以罰款,以避免社會資源遭浪費。

 據統計,今年1到6月有近1.7萬件的勞資爭議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成,由於目前勞資爭議案件,大半由各地勞工局居間協調,為搭配勞雇官三力人員的時間,經常要兩、三個月才會有結果,萬一勞資無法達成共識,還要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時,弱勢一方的生活往往都已快撐不下去。

 為此,勞委會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著手研究如何縮短勞資爭議的調解時間,在各縣市設置獨立調解人,專門負責協調勞資爭議案件。

 勞委會指出,未來各縣市可以自行聘任經過勞委會認證的調解人,勞委會亦會指派具有工會或調解實務的民間團體優秀成員,或者律師、勞工學者擔任調解人。

 一旦調解人新制上路,當勞資爭議案件發生,勞工局接獲申訴,必須在3日內指派調解人,調解人必須在7日內開始調解程序,調解後10日內必須提出方案,因此,勞工從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到有初步結果,最慢僅需20日時間,比起過去要等2、3個月才能有結果,縮短許多時間。

 此外,如果勞資爭議案件經過調解人調解有共識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可視同勞資契約的一部份,未來若勞資有一方反悔,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法官可將調解結果,作為判決時的參考。

 為了避免調解人調處後,勞資任一方無故缺席,造成調解人空等,浪費寶貴社會資源。勞委會將引用勞資爭議處理法授權訂定細則,規定勞資雙方在展開調解後,不得無故缺席,違者處以2,000元到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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