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憂心:爭議案件遽增

2009/09/27

* 2009-09-27 * 工商時報 * 【薛孟杰/台北報導】

 為縮短勞資爭議案件的協調處理時間,勞委會研擬實施「獨立調解人」制度,但卻引發資方疑慮,勞資爭議案件是否因此遽增。勞委會說明,調解結果仍須勞資雙方認可,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須循司法途徑解決,新制不會增加勞資雙方負擔。

 勞委會指出,勞資爭議事件最迅速處理方式其實是「仲裁」,但實施多年以來,勞雇雙方都不太使用,主要原因在於仲裁視同判決,一旦確定就沒有「再上訴」機會,在勞資雙方都不確定仲裁人是比較同情勞方或資方的情況下,不敢輕易的申請仲裁,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尋求各地勞工局的協調。

 勞委會指出,推動獨立調解人制度後,現行種種問題應可獲得解決。首先,調解共識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份,即使勞資有一方式在協調後反悔,未來雙方對簿公堂時,協調結果亦具有相當效力,有助於法官公平判決。其次,協調無故缺席將處以罰款的規定,亦能確保獨任調解人順利進行調解。

 至於獨立調解人何時能實施,勞委會指出,儘管勞資爭議處理法已賦予推動獨立調解人的法源,不過,由於調解人制度部分配套要等工會法修正案修正完成後,才能夠實施,而工會法修正案目前還在立院排隊審查,若本會期完成修法,獨立調解人制度最快明年初就可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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