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9/10/08links_weblink_url: http://www.lex.idv.tw/?p=1109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就調解程序之修正重點,是在於明確勞資爭議之管轄機關,調解機關除了現行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外,增訂指派調解人之機制,重整調解程序規定及修正時限要求,以達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迅速經濟及兼顧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主題: 勞工資料來源: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事件分類: 2009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建議標籤: 勞資爭議處理法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