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國土 必要時得強制遷居

2009/10/08

【╱記者林修全、黃國樑/台北報導】

2009.10.08 03:03 pm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草案明定,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範圍內環境劣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若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除非有安全堪虞或造法濫建,且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政府為國土保安和生態保育的緊急需要,要取得相關土地、建築物時,將予以協議價購或徵收。

但過去依區域計畫編定的合法使用土地、建築物和設施,與國土計畫法上路後的土地管制內容不符時,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後,仍有兩年緩衝期,才受到國土計畫法規範;可依照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用途,訂立優先順序提供獎勵,或是以容積轉移方式辦理,以符合土地使用的管制;若因此受到損失,將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或逐年編列預算予以適當補償。

草案明定,在許可地區以外擅自開發者,或是在環境惡劣地區從事開發或使用,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釀災時,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規模方面,草案原本匡列1000億元,但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卻未明定額度,行政院長吳敦義面對媒體詢問時表示,1000億元是目標,條文沒列,但要放在心裡面,希望能達成,會往這方向努力。

草案明訂,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用途,為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的獎勵,以及國土規劃研究、調查和土地利用的監測,以及依國土計畫法辦理的價購、徵收和補償和遷居所需支出。

草案明定,相關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核,並於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提供民眾檢舉獎金使用。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