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時報 2009-10-12 * * 【姜皇池】
在尋求日本協助有所不順後,十月六日,我國政府終於派遣海巡船艦出海與「漁群一六六號」漁船會合,兩船對開,於距鵝鑾鼻外海約六五○浬處會合,將二名涉案印尼漁工留置海巡艦,直接回到台灣。事件至此,終於安全結束,然而也留下部分的議題,值得吾人進一步深思。
首先是,政府這次能夠派海巡艦艇監護,並有所成效,主要是該船仍在我國海巡護衛能力之可解救範圍內,且持續在監護中。然此似乎是我國海巡艦艇能夠施予援助之極少數案例,我國漁船與國籍船員命喪茫茫海域,無從救援者,比比皆是。不久前的琉球籍「泰億祥號」漁船以及「和財發十八號」,即是如此。這是由於這些漁船遠在南太平洋,我國海巡船艦巡護能力之限制,盡皆愛莫能助,最後發現該等船舶時,均已空無一人,犯罪嫌疑人同樣潛逃無蹤。
因此強化我國海巡巡護能力,在中西太平洋與南太平洋區域,如何與該等地區沿岸國家合作,特別是我國之邦交國,以及如何派遣我國海巡艦艇長期駐守該處,確有其必要,有關單位不應再相互推諉。
其次,今日船舶與涉案印尼籍船員均將回國,而屏東地檢署亦將偵察本案。如前所指出,以往印尼船員夾持、傷害或殺死台灣船上幹部,時有所聞,但若印尼船員將船開往印尼,通常音訊全渺,政府無復有所作為,遭害漁民,葬身海域,屍骨不存,漁民家屬僅能悲歎坎坷命運。所幸本案船舶押回,政府應展現法治國家之思維,清楚傳出訊息,讓意圖僥倖者,知其行為之後果。政府甚至必須有決心,在漁船引進外籍漁工管理上,徹底建立完善犯罪或前科調查資料。
據聞部分曾經有問題之外籍船員,出事後潛逃回其本國,不久再利用新護照與姓名,仍可在我國漁船工作,此種船員恐需審慎引用,對外籍船員建立完善指紋或其他生物特徵辨識機制,刻不容緩。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已將所謂「涉案」印尼船員帶回,然個人籲請檢調單位,務需秉持客觀冷靜立場處理。蓋本事件至此,皆僅有台籍人員之說詞,涉案印尼籍船員是否有如所宣稱之惡劣?或僅是單純船上管理糾紛?應給予公正陳述機會。特別是本案之犯行,若與在中西太平洋或南太平洋所發生者相比較,直是不可同日而語,檢調單位切莫因近來之紛紛,而輕易認定該等船員已有犯行,蓋「此亦人子也」。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