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年代事件看勞動集結

針對年代新聞台CALL-IN爭議事件,資方提告並非法解雇員工,記協等團體24日呼籲年代撤回解雇決定,並主動撤回告訴。(圖文/中央社) ■簡永達

今年8月,莫拉克颱風襲台,造成台灣近50年來前所未有的災害。電視媒體利用影像或文字,帶領觀眾進入失落的大地,在颱風期間,新聞台不收播開放call-in專線,即時呈現災民處境並往上呈報中央,適時發揮新聞媒體社會公器角色,頗受社會好評。

但就在民眾肯定新聞台之際,卻傳出年代新聞台有延遲或疏漏通報的嫌疑。8月10日一位來自年代新聞台內部工作人員,以《無聲哀號》為題,在網站上po文,文中沈痛道出一般觀眾看不到的新聞幕後,每一通可能危在旦夕的求助電話,被記錄在一張一張的小字條上,無人聞問,痛批電視台為了搶高收視率,不惜背棄媒體的職責反叛深深相信的大眾。

當天晚上,年代高層緊急滅火,先是要求關閉部落格,隨後發出聲明警告網友不要散播不實消息,之後人事處分快速通過,連同在文章回應的另一名員工雙雙遭年代解雇,一個月後,年代更對兩位職員以妨害名譽提起告訴。

此事一出,立刻引起各方關注,不僅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等公民團體發起連署抗議,而且NCC在接獲民眾檢舉後也已經介入調查,日前更進一步證實,在88水災期間,年代電視台處理災民call-in,確有延遲、疏漏通報之處,要求年代改善。在群起撻伐的聲浪下,年代不改其立場,仍堅持對兩位離職員工提告。

小蝦米卯上大鯨魚

記者應該是形象鮮明的,具正義感而不畏強權、黑白分明且厭惡一切謊言,是一個世代的勇氣。先天上,記者內化數個時代賦予的道德角色;後天上,卻遭逢資本主義的商業邏輯操控,面對角色期待與主管要求的衝突,許多記者成為標準的「社外一條龍,社內一條蟲」,儘可能不要去招惹老闆,如果不是被逼到牆角,如果還有一些轉圜空間,還是選擇繼續當一條蟲吧!

即使地位墮落得令人不忍卒睹,但內心仍保有身為記者的自知,那份黑白分明的堅毅性格,所以當年代高層要求兩位新聞工作者登報道歉並製作新聞帶聲明自己散播不實謠言時,兩人認為自己沒有說謊,何必踐踏自己專業角色,而毅然決然地走上司法途徑。

小蝦米卯上大鯨魚的決定是需要勇氣的,一個小員工獨立對抗龐大資方的無力感,一個小員工與社方對簿公堂所必須付出的時間、精力與金錢,面對這樣的無力感與負擔,如果不是一個新聞工作者誓死捍衛自己的專業價值與工作尊嚴,我想不出還有其他原因。

工會未能發展

那樣的勇氣是動人的,卻也透露一絲絲的無奈與哀愁。面對新聞媒體勞動條件的惡化,台灣的新聞工作者幾乎束手無策,此一窘境的成因,絕大部分是來自於新聞工作者集體組織未能充分發展(劉昌德,2008)。

新聞工作者加入工會的比率偏低,一般認為是因為勞工意識的模糊。但從勞基法明文涵括新聞媒體的法令規範來看,記者是勞工毫無疑義,而記者加入工會以團結爭取權益更是理所當然。但國內的工會力量仍然薄弱,與國民政府歷史發展脈絡有關,過去在威權體制下,政府大力打壓工會組織並扭曲勞工意識,至今資方仍餘悸猶存,始終不敢放手允許工會集結。

若撇開歷史脈絡不談,身處白領階級的記者,其勞工意識也比藍領階級得工人來得薄弱。一方面因記者的工作特性,讓他們傾向以個人的方式而非集體的抗爭爭取權益,另一方面因記者的勞動特性,時間壓力高使記者疲於奔命,多數記者表示沒有力氣繼續參與工會運作(林富美,2002)。

種種的因素,使得新聞工作者的工會組織體質薄弱,未能健全發展。難道,記者在面對資方剝削勞動權益,主觀地好惡決定去留,都只能搖頭嘆息而已?

集結的力量

面對未來媒體集團化的趨勢,資方只會更像一頭巨大的怪獸,恣意啃咬毫無力量反擊的新聞工作者。當新聞工作者可以冷眼旁觀,對媒體高層侵害他人工作權益而不聞不問,都只會促使資方更膽大妄為。試問,如果今天工作權益都可以被任意剝奪,那麼記者想追求的新聞自由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文明社會對人權的基本保障,是包含受雇者對工作權的基本尊嚴與權益。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帶著尊嚴地活下去,這不只是針對記者而已,當我們看見資方只考慮利潤而剝削員工基本權益,都需要你我共同的聲援與捍衛。

在這次年代事件傳出後,立刻引起許多公民團體的關注,並共同連署捍衛記者的工作權。幸好,我們的社會還有一群人好為先鋒,才讓希望的火炬不致熄滅,現在正需要你我的力量,讓火焰更發光芒。且讓我們相信,集結的力量,可以撼動牢固的資本結構!

(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新聞來源

◎黃慧敏(2009.09.30)。〈NCC:年代新聞確延遲漏報災民〉。《中央社》。

◎《自由時報》(2009.10.01)。〈年代發聲明抗議NCC 堅持對前職員提告〉。

參考文獻

◎劉昌德(2008)。〈大媒體,小記者:報禁解除後的新聞媒體勞動條件與工作者組織〉,《新聞學研究》,95:239-268。

◎林富美(2002)。〈台灣媒體工會意識與集體行動之初探〉,《新聞學研究》,73:63-94。

媒大事

廣電法修法 看不見遠景

上月24日NCC通過廣電法修正案,重要內容如下:因監察院指頻道釋照採用審議制度違反預算法,未來將修正為頻道可採取公開招標、拍賣與審議等方式釋照;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的執照期限延長至9年,每3年評鑑一次,若未通過評鑑則限期改善,3個月內未改善則撤銷執照;針對地下電台增設罰則,未經許可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罰金,並沒收器材設備;無線五台類比頻道於2011年底收回後,可增加20個以上數位無線頻道。本次修正案將送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再排入立法院議程,以趕上明年第11梯次廣播電台釋照及無線數位電視第二單頻網釋照案。

小編媒批:NCC這次修改廣電法大開門戶歡迎私有資本進駐頻道經營。從法條來看,電信法第48條規定公共用途無線電頻道雖不適用於預算法第94條,但私人經營頻道應公開拍賣或招標,並將所得金額納入國庫。小編疑惑的是,未來數位化後將有更多頻道可看,但國人需要這麼多頻道嗎?或者說,我們有那麼多好看的頻道嗎?而法案並未交代招標與拍賣所得何處去,經費運用令人費疑猜。與此同時,國內影視產業、公共廣電集團卻長期受困於資金短缺,這是主事者不得不面對的真相!

AT&T不服Google Voice偷吃步

九月底,AT&T指控Google違反FCC網際網路政策聲明(Internet Policy Statement)的網路中立原則(Internet Neutrality),Google Voice的使用者無法連結到偏遠地區與特定電話號碼的線路。一旦允許,這些線路提供者會向Google索取較高的費用。而AT&T認為 Google應支付這些高額費用,因為FCC規定電信業者不得有任何防堵行為,網路軟體供應商也必須遵守;Google則反駁,Google Voice只是利用電信業者的網路基礎建設提供免費應用服務,若要付錢將無法提供Google Voice;而FCC的開放網路原則僅針對寬頻電信商,而非網路應用軟體的製作者。目前FCC正著手調查整起事件。

小編媒批:Google每推出新服務總令其他業者擔心受怕。今年3月推出免費的Google Voice,只要透過Google Voice門號,即可將來電轉接到使用者的所有電話。這項方便的服務引來電信業者與網路業者的口水戰。小編好奇,網路中立的公平競爭原則究竟要如何定義?面對數位匯流,未來各界將有一番激戰。

(林昶宏/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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