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負擔 應修法回歸中央

2009/10/19

【聯合報╱蔡吉安/全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長、前勞保局總經理(台北市)】

北、高兩市積欠勞保健保補助費,是存在多年問題,各界迭有議論,但有些看法夾雜太多政治色彩,有些則只看到問題之一端,問題的本質反少有人深入探討。

民國四十七年勞保條例頒佈,雖由中央立法,但保險業務由省政府辦理,並負擔職業工人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三十(六十八年調高為百分之四十),以後北、高相繼升格,也負擔原由省府負擔的補助費,當時中央並無任何負擔。

民國八十四年全民健保開辦,雇主要求降低保費負擔比率,於是將勞保費雇主負擔調降百分之十,轉由中央及省市各負擔百分之五,此為中央負擔保費之始,健保亦同,而職業工人補助保費百分之四十仍由省市負擔。省府虛級化後,保費補助轉由中央負擔,形成現制。

目前的法令規定,受雇者的健保費,由中央及省市各負擔百分之五,而院轄市應負擔其轄內職業工人勞保費百分之四十之補助,台灣省則由中央負擔。這樣的制度,除了歷史發展原因外,其實是沒有任何合理的基礎的。

如果對照九十七年實施的國民年金法,一般民眾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因沒有雇主幫忙負擔,所以比照職業工人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由中央負擔,可看出職業工人勞健保補助費全由北高負擔的不合理。

台北市積欠勞保費從七十九年開始,當初並非有意欠繳,而是預算遭議員刪減。到了八十九年,營業稅由地方稅改為國稅,台北市稅收損失慘重,就提出了不應負擔非設籍台北市者勞健保費補助的訴求。

台北市的訴求,從健保費補助「以照顧居民健康為目的」的角度尚有幾分合理性。但如果從勞動行政觀點出發,在台北市工作的人口,參加台北市的職業工會為會員,本就屬台北市勞工行政的範疇;而總公司在台北市,在其他地點分公司服務的勞工,也很難說不是台北市政府勞工行政的服務對象(若發生勞資爭議,常需由總公司所在地處理)。所以台北市的訴求,不但在行政訴訟敗訴,也很難得到民眾認同。倒是台北市全額負擔職業工人(不管設籍非設籍)百分之四十保費,是完全不合理的現制。

回歸到問題的本質,中央立法、中央辦理、中央負擔是最簡單的道理,歷史沿革造成的不合理現制,解決的方法是立即修正健保法、勞保條例相關規定,將受僱者及職業工人保險費補助全改由中央負擔。

至於修法通過以前的積欠勞健保費,依法本就應由北高償還,但既然原有法令有諸多不合理,中央協助解決償還部分舊欠,也是政府一體解決問題的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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