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反對工會法修惡
未經協商不得排入院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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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各業工會聯誼會  新聞稿2009-10-30

全國產業總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台灣鐵路工會

台塑企業工會聯合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高雄縣產業總工會

強烈反對工會法修惡

未經協商不得排入院會議程

    上週五(10/23)各業工會聯誼會於立法院聯合召開記者會,在工會法修正案即將交付立法院院會二、三讀之際,呼籲立法院針對工會法修正案部份條文再做斟酌,讓工會法更符合「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主化」、「工會運作民主化」的修法目標。當日院會中暫未處理工會法修正草案,之後卻未安排任何的協商,工會法又已再度排入本週(10/30)院會討論事項第三案,顯示工會團體所提出的各項訴求遭到立法院漠視。

    為了工會的未來,避免基層工會因法令修正之後遭遇瓦解的命運,各工會於今日緊急動員幹部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表達工會訴求,我們要求工會法修正草案尚未與工會團體協商達成共識前暫緩進行二、三讀審查,並請立法院責成行政部門儘速與工會團體就法案內容進行溝通!

    我們各工會團體所提出之部分條文修正意見內容如下:

    一、堅持原工會法「強制入會」之精神(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

    工會法宗旨既係「促進勞工團結」,應使法律規範確保勞工之團結權,「自由入會」顯然不利工會發展及經營,建議參照工業、商業團體「業必歸會」之相關規定,明確規範企業工會應「強制入會」。

    二、允許「非典型僱用」勞工可加入企業工會(修正條文第6條)

    現行勞動三法無法完全保障派遣、外包等「非典型僱用」勞工的勞動三權,尤其是最重要的團結權,故增列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內屬於外包等未具有僱傭關係之勞工可加入企業工會之規定。

    三、教師工會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不應有不同規範(修正條文第6條、第28條)

    教師之團結權應與一般勞工受同等保障,教師工會組織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組織並無不同;由於教師之罷工權已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禁止,故其團結權不應再予限制,以符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發展趨勢。

    四、增列上級工會理事長於必要時得駐會辦理會務(修正條文第36條、第46條)

    鑑於工會聯合組織運作實務需求,理事長駐會處理會務有其必要,故應增列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比照企業工會理事長之駐會規定辦理。另要求規定符合團體協約法具有協商資格之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亦應保障其會務假俾利處理會務,維持工會合理運作。且在不增加雇主公假費用負擔前提下,賦予工會彈性運用公假時數之空間。

五、刪除草案第43條

    本條新增條文賦予行政機關過大權限干涉工會自主運作,應全部刪除。

 

      新聞聯絡人:全國產業總工會  秘書長 謝創智 0932-641-394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韓仕賢 0933-28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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