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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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德國即以「藝術家保險」以及「職業藝術家聯盟」有制度、有計畫的從基礎上保障職業藝術家生存與工作權,如今,論及德國文創發展,其核心創作者已達八、九十萬人,這些措施不只德國藝術家,連在德國境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同樣享有。相較之下,「文化大國」、「文創產業」喊得漫天響的台灣政府,卻不見任何具體政策面對從事「文化外交」、「文創產業」的第一線堅兵──創作者,一個無法保障創作者生存權與工作權的社會,如何將創作人才留在台灣?
身為創作者的我們,更必須挺身而出,主動爭取我們的工作條件;勞工意識的覺醒與抬頭,勞工朋友的工會組織為勞工取得勞、健保;比勞工更弱勢的「創作者」,如何也擁有創作者的醫療、職災、退休金的保險,除了站出來以有效的組織力爭工作的基礎,喚起社會對於創意工作的重視,已無退路。一個文化社會應深切體認:不重視創作者生存權與工作權,何由享受創意的貢獻?其他已開發國家的政府,無不以長期的文化政策支持創作者,創作者的活動帶來該地區的景氣復甦與地區風貌的改觀,創作者與相關從業人員更形成強而有力地對文化政策的監督力量,「創作者職業工會」效此根由,是一具有「工會」的職能,為爭取創作者應有的基本環境、促進權益、分享資源、監督政府文化政策而組織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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