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勞保條例第29條修正條文,暫緩勞保紓困貸款勞工被訴追之壓力,並確保基金債權

2009/11/0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日期︰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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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主(標)題:立法院三讀通過勞保條例第29條修正條文,暫緩勞保紓困貸款勞工被訴追之壓力,並確保基金債權

今(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紓困貸款,因故未償還本息時,排除適用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規定,欠債勞工可暫緩面臨法定償債的壓力。

勞委會表示,為解決勞工一時經濟困難,立法委員於91年提案修法允許辦理勞保紓困貸款,且為避免勞工無力還款而影響勞保基金財務,同時規定勞工未能償還貸款本息時,得以其領取的勞保給付扣減。

勞保局自92年至今已開辦6次勞保紓困貸款,受惠勞工約65萬餘人,貸款總金額為707億元,但目前有16萬餘名勞工因經濟困難等因素而未依規定還款,逾欠金額約146億餘元。勞保局依規定雖可自勞工未來保險給付中扣減欠款,但因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皆有請求權逾期,債權消滅的規定,而現行條文是否已排除請求權時效規定,並不明確,為避免部分請求權時效將屆滿時債權消滅,勞保局須先依法律程序訴追,確保勞保基金的權益。

本次立委提案修法,即為避免勞保局與民興訟,破壞紓困美意,所以,修法明確排除請求權時效的適用。另為確保勞保基金債權,本次修法亦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的規定,予以排除適用。

勞委會特別呼籲,已申請勞保紓困貸款的勞工仍應按時還款,因為修法後勞保局雖不會對欠款勞工立即依法律程序訴追,但仍會持續委託代辦銀行定期通知還款,告知勞工應償還本息之金額,若勞工愈晚還款,利息仍會持續累計增加,最後將從老年給付扣減,定會影響老年經濟生活保障,故貸款勞工仍應按時還款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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