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作 沒健保
移工、無戶籍菲僑成國際人球

2009/11/28
苦勞網特約記者

11月24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菲律賓華僑關懷連線、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等團體,連同立委鄭麗文辦公室於立法院舉辦「國際健保人球」記者會,要求政府落實保障在台各國籍人口販運受害者及無戶籍菲僑的醫療權。這群合法留滯台灣、擁有合法工作權的移駐勞工和無戶籍國民,竟因為沒有一紙「居留證」,而喪失納入健保的資格,無疑「只能工作,不能生病。」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規定,在台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居留滿四個月起,得參加全民健保,但在施行細則中規定的所謂「居留證明文件」,並不含移民署所發給這兩群人的「臨時停留證」;但不管是「臨時」、「停留」還是「居留」,應台灣政府要求配合辦案而留滯台灣的人口販運受害者、在台連續停留四個月以上的無戶籍菲僑,就應該受到健保保障。

以人口販運受害者來說,今年七月《人口販運防治法》正式實施後,為了配合檢調單位辦案而需留滯台灣長達一年以上、不得出境的各國籍受害人,雖可依法取得「臨時工作證」和為期六個月的「停留證」,享有勞基法和勞保,但因自庇護中因轉出,若生病也無法依法向人口販運加害者申請醫療經費,也因沒有健保而在求職上遭到困難。「為了台灣要起訴人口販運加害者,他們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只要移民署向衛生署證明,他們的確有居留在台超過四個月的事實,或者將為期六個月的「停留證」改發為「居留證」,就可解決問題,移民署竟回應,需要確實掌握被限制出境的名單,便可向法院協調讓他們自由回國,意思似乎是人家「生了病就可以回去」。

衛生署則表示,這部分的醫療資源可透過編列公務預算解決,但TIWA理事長陳素香以目前一位移工因腎結石而急於手術的移工為例,究竟何時可以申請到、誰去申請公務預算的補助?預算下來前錢從哪來?立委鄭麗文也表示:「你們主管單位覺得有照顧到,但實際上對他們來講卻是很難受惠的。」她說,若一再拘泥於文字上對於長期居留的認定,就無法符合人口販運受害者的特殊需求。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也表示,以勞委會立場來看,若給予合法在台工作的權益,相關配套保障也應一致;且合法依照人口販運防治法中的保護(Protection)策略,若能予之合法工作許可並納入健保,可提高其醫療保障、並增加其協助案件偵辦的意願,勞委會承諾,會正式行文衛生署表達此立場。

而持有中華民國國籍而無戶籍之國民,(父母為移居海外之華人、不在台灣出生,後以華僑身分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與護照)需憑台灣護照至駐外館取得停留簽證,每滿六個月須離境台灣至少一天再返台,合法停留七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才可取得居留證、享有健保。顧玉玲質疑,難道他們連續七年他都不能生病、受醫療照顧嗎?

移民署回應,無戶籍國民的部分會「儘量辦理」,人口販運受害者部分,移民署和衛生署則沒有多做回應,勞委會表示會帶回意見再做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