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勞務合作 雇用透明化

2009/12/20

【╱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2009.12.20 03:26 am

四次江陳會兩岸將簽署漁業漁船勞務合作協議,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表示,過去缺乏船員外派及引進的正常管道,導致發生台灣船東剝削漁民,或海上喋血、船員逃脫事件時查證不易,無法保障雙方權益。此次簽署漁船勞務合作後,可將大陸船員納入正常管理,共同建立合作機制。

胡興華指出,我國從民國八十二年開始,允許近海漁船以「境外雇用、境外作業、過境安置」的方式雇用大陸船員,但因當時未納入管制,導致大陸船員身分查證困難。

民國九十二年底,我國基於人道安置、安全等問題,同意大陸船員可暫時進港安置在南方澳、基隆、八斗子等指定漁港的安置處所或碼頭區集中管理。

胡興華表示,過去我國船東透過仲介雇用大陸漁工,不僅無法判別證件真偽及船員適航性,發生事故時礙於身份查核困難,往往無法循線逮人。目前台灣沿近海共雇用約四千名大陸船員,與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外籍船員人數相去不遠,遠洋大陸船員人數約一萬人,其餘外籍船員人數略多,約占整體遠洋船員的五成五。

漁業署指出,兩岸漁船船員合作協議簽署後,未來將協商建立健全機制,雙方會設立對口單位,將大陸漁工的身分證字號、照片、適航訓練、背景等資訊完整建檔,以建立糾紛處理機制,減少不法情事發生。

漁業勞務合作將涉及大陸漁工進用制度透明化,胡興華表示,目前大陸漁工薪資約一萬兩千元到一萬四千元,其餘外籍船員在一萬七千元以上。未來可望調高大陸船員待遇,但不會高於我國基本工資每月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

胡興華指出,國人不用擔心簽署漁業勞務合作衝擊台灣漁工生計,我國漁工除保障每月基本工資外,漁業署還有獎勵國人計畫,每月加碼一萬元,有興趣從事海上工作的民眾可與漁業署聯絡。

【2009/12/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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