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12-22 * * 【宋子文】
第四次江陳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若最終簽署的協議內容,與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之政策說帖一致,則此協議簽署後最直接的受益者,將為台灣籍漁船主(台灣船東)和大陸籍漁船船員(大陸漁工)。
台灣船東願意負擔的工資水準,無法雇足台灣本地漁工出海捕魚,早已是不爭的事實,台灣近海、遠洋漁船雇用的大陸漁工,已近船員總數之五成。
即使台灣船東在「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簽署後,仍難實質打破大陸漁工來源在市場供給上近似「獨賣」的現象,至少可藉由大陸漁工雇用制度之相對透明化,降低未來發生勞資糾紛時的不確定性。大陸漁工本身也可透過明確的合約訂定,避免被過度地剝削,有助於提升其實質所得。
大陸漁工勞動條件頗差
然而,台灣船東雇用大陸漁工出海捕魚,尚有很高的「外部成本」由台灣全體納稅人在負擔。不可諱言,大陸漁工的「勞動條件」比外籍漁工差,較差的勞動條件,通常較易造成勞資糾紛;但其實自1999年迄今,大陸漁工涉入台灣遠洋漁船喋血糾紛之案件數,僅為外籍漁工涉入之案件數的一半。處理海上喋血案件花費公帑甚鉅自不待言,為了禁止大陸漁工離開岸置中心或暫置之港區(註:外籍漁工則可上岸自由走動),漁業署、海巡署等受命執行監管工作,所增加的執法成本亦十分可觀。
上述外部成本是否可能「內部化」,由政府向台灣船東要錢,以反映真正的營運成本?在台灣船東願付工資已經有限的情況下,他們當然不可能願意負擔。況且,在漁會等利益團體的壓力下,替船東支付外部成本,只不過是台灣全體納稅人被迫負擔之眾多外部成本中的九牛一毛而已。因此,行政院之政策方向,既然不可能放手讓台灣的近海、遠洋漁業自求多福,協商簽訂《協議》,就是路徑相依(path-dependent)的必然結果。
協議有助降低外部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簽署後,是否可能降低前述之外部成本、提升台灣全體納稅人的福祉?大陸漁工雇用制度相對透明化以後,將有助於降低台灣船東和大陸漁工兩方的資訊不對稱,應能減少未來發生漁船喋血糾紛的機率,降低政府善後的成本。對漁業署、海巡署等大陸漁工暫置監管機關而言,協議簽署後可能會增加不少業務量,但也相對能獲得更多大陸漁工的背景資料,甚至可建立完整的大陸漁工管理資訊系統,不但將有助於遏阻、追查大陸漁工從岸置中心或暫置港區潛逃的事件,在疾病防治方面,也可縮小目前幾乎沒有設防的防疫漏洞。
綜上所述,《協議》之簽署,可能會提高大陸漁工的工資水準,但台灣船東亦可降低營運之風險。對台灣全體納稅人而言,則有助於讓台灣船東雇用大陸漁工出海捕魚的外部成本,轉由公部門負擔,而不須過度擔心身分不詳的大陸漁工非法脫逃、潛入民間,也不須毫無頭緒地擔憂將有無法掌握的疾病傳入台灣。
所以筆者認為,協商簽訂《協議》,對台灣絕對是利大於弊的。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學院助理教授、前行政院海巡署北巡局岸巡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