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協議 可降低海上喋血

2009/12/23

【唐鎮宇、王銘義、仇佩芬、曾意蘋/綜合報導】

 ▲第四次「江陳會」22日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圖為在迪化街乾製魚類等產品販售情形。(陳怡誠攝)

 ▲第四次「江陳會」22日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圖為在迪化街乾製魚類等產品販售情形。(陳怡誠攝)

 第四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漁工協議對我國管理大陸漁工的幫助相當大,未來大陸漁工上船前不但得通過身體檢查、技能培訓,身分來歷也將更為透明,有助於降低挾持漁船或海上喋血事件,發生事故時我方也不再「找不到單位負責」,有對口可尋求賠償。

 漁業署表示,目前我國遠洋漁船雇用的大陸漁工約四萬多人,近海作業船隻約雇用四千到五千人之間,但過去兩岸未談過正式仲介模式,導致現況是由大陸指定我方哪五家仲介公司負責仲介大陸漁工,明顯不合理。不僅如此,仲介公司還得放數百萬元新台幣在對岸充作「押金」,一旦發生任何事故,只要大陸單方面認定我方有疏失馬上被扣錢。

 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說,由於對岸缺乏身份查核,我方無法掌握大陸漁工素質、來歷,過去發生的廿五起大陸漁工挾持漁船、九起海上喋血,我方完全找不到大陸對口單位,更別提賠償問題;簽署協議後,不但確立對岸由商務部負責,大陸漁工若發生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我方可要求對岸仲介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外仲介公司我方也拿回主導權,不再由對方指定。

 陳武雄說,簽署協議後,大陸漁工需依我方規定事前接受體檢與技能培訓,身份查驗與登記也將落實,漁工人力品質與我國船東的安全將更有保障。

 另基於人道考量,協議也明訂大陸漁工需享有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工資也需規定在契約中。至於民進黨質疑協議等於變相開放大陸漁工上岸,陳武雄解釋,大陸漁工可隨船上岸到指定漁港的岸邊安置所休息,是基於人道,這是自九十二年十二月民進黨政府時期就已開放的政策,漁業署會不定期派人抽查大陸漁工是否有非法工作,此次協議並不涉及政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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