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時評-不簽ECFA 大陸也可給台特殊待遇

2009/12/21

* 2009-12-21 * 中國時報 * 【張亞中】

 一個問題:如果沒有ECFA,大陸是否也可給台灣特殊待遇?

 這幾年經濟學者與政府官員對這問題的答案都是「否」,理由是,兩岸已參加WTO,須受到國際規範制約,如果北京給台北特殊優惠,WTO其他成員可依相同待遇原則,要求比照辦理。要突破WTO限制的方法,就是當事雙方簽署相關協定。北京加入WTO後,也對這論述深信不移,因此與香港簽署CEPA,準備與台北簽ECFA。

 這樣的觀點完全忽視了政治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功能性。作為政治學者,想提出另一不同答案與理由。

 兩岸關係屬特殊關係,不同於一般國際關係。這點,統一前的西德立場與做法非常清楚。在西德,東西德間貿易通常被稱為「德國內部貿易」(Der innerdeutsche Handel,簡稱「內德貿易」),理由在於兩德間並無關稅界限。西德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的《關稅法》第二條即規定,東德為西德關稅的內部地區(Zollinland)。

 西德這麼做原因很簡單,因西德在與東德關係上,是以「國家核心理論」,西德堅持主權涵蓋全德,即「一(整)個德國」原則來處理東西德關係。

 面對其他國家時,西德怎麼處理?一九五七年西德加入歐體,在簽署《羅馬條約》時,即首先宣示其立場:為執行此條約,不須改變目前德國內部貿易規定,亦不須改變目前貿易情況。西德政府認為,簽了《羅馬條約》,原應受條約共同關稅約束,但倘若東西德間的貨物須繳納關稅,則等於放棄「國家核心理論」理念,故東西德間的貿易應維持其特殊性,並主張東西德貿易僅需由西德管制即可。

 經協商後,歐體各國同意,歐體不改變目前內德(指兩德間)貿易規定,亦不改變此貿易形態。歐體各國更簽署《內德貿易與相關問題議定書》,授予西德制訂對東德貿易政策權限。另一九五一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的《多奎議定書》增列條款亦顯示,GATT成員同意西德的做法。

 最後結果是,若原產地為東德,經西德出口其他歐體國家(如法國)則不須繳關稅。東德物品倘不經西德而逕自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則需繳稅。

 兩岸經貿關係用國際規範處理已產生問題。如兩岸簽署MOU,大陸金融實力遠超台灣,但台灣卻須依WTO入會條件,在兩岸金融互動中處於不利地位,轉而期望透過ECFA取回劣勢。但由於政治立場上,台灣希望兩岸關係國際化,因此,實質上損失只好硬吞。

 兩岸加入WTO後,兩岸一直有認知誤區,即兩岸應比照國際規則處理經貿事務。大陸觀點來看,是接受國際規範的必要行為;台灣角度看,是用國際規範處理兩岸關係,滿足兩岸關係國際化的心理需求。

 兩岸關係與東西德一樣,都屬「特殊關係」,是一種「整個中國(即PRC+ROC)的內部關係」。目前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一中」原則,就好像當時絕大多數歐體國家接受西德憲法,因而不提出異議一樣,只要北京能在國際間有所宣示,國際社會不會反對兩岸關係的特殊性。

 對台灣來說,如以兩岸關係特殊性處理兩岸經貿關係,台灣可在大陸同意下,享一般WTO規範不能給予的特權。如北京願像西德一樣釋出公共財,像西德不要求東德比照辦理一樣,同樣不要求台灣比照辦理,這才是堅持「一中」一方應有的氣魄與立場。

 其實兩岸不簽ECFA,大陸一樣可給台灣特殊待遇。今天台灣要求簽ECFA,某種意義只是滿足準用WTO規範的心理效應,因簽署後感覺上似較可受到國際貿易規範保護,也較有對等感覺。如大陸方面也是基於滿足這樣的考慮,要和台灣簽署此協議,我當然也不反對。但須了解,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ECFA和兩岸經貿關係的正常化,並非有必然關係,它只是為突破WTO限制而已。

 北京只要依據「整個中國內部關係」此立場,主動修改或訂定相關法規,讓台灣貨品享特殊待遇即可。另外,可在「東協加一」相關協定中增加條款,即台灣貨物如經中國到東協國家,可享與大陸貨物一樣待遇。在台灣與東協國家間未簽FTA前,由台灣直接進入東協的貨物則須依規定上稅。

 ECFA演變至今,已成為一個可能左右二○一○年五都選舉的議題,甚而影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本文提出「不一定需要簽署ECFA,台灣仍可享特殊待遇」的第二條路,供兩岸領導人思考。 (作者為台大政治學系教授、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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