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進入選舉政治:以香港經驗為例

編按:本篇為「亞洲工運與政治」系列的第五篇,全文可見此鍵結。作者李卓人為香港職工會聯盟秘書長,本文由苦勞網特約記者邱佩青中譯。

工會進入選舉政治:以香港經驗為例

香港職工會聯盟(以下簡稱「職工盟」)是香港的獨立民主工會組織,擁有85個屬會,代表超過17萬名會員。我們對選舉政治的參與可回溯至1995年,是被港英政府末任總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帶動的政改方案所激勵。

直選在1991年第一次被引進「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Legco。香港回歸中國後改稱「立法會」),(全部60席裡)有18席是由地方選區(註釋1)選出。那時離1989年的天安門廣場屠殺事件不久,香港人民憂心自己的未來,而民主被看作是回歸中國主權後保障香港免於北京干預的一種方法。職工盟隨後於1990年成立,並定位自身為體制外運作的工運機構。立法局選舉於 1991年9月(而且此後每四年舉辦一次);因此,我們實際上沒有太多時間去討論我們在選舉上的參與,在那時我們相信我們的首要任務是組織以及增進職工盟的基礎。職工盟決定自己不推派候選人參與選舉,職工盟主席劉千石以及秘書長司徒華決定在新成立的政黨「香港民主同盟」之旗幟下加入選舉。香港民主同盟在經歷一些合併後成為今日的「民主黨」。

同時看看親北京的「香港工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工聯會」)此時期在選舉政治的參與,可能會有所幫助。工聯會直接受惠於選舉方式中勞工界功能界別的設計,其選舉方式建立在不問工會的大小、「一個工會一票」的基礎上。這個安排有利於那些擁有越多屬會的組織。在這樣的安排下,甚至自1985年功能界別間接選舉第一次被引進開始,工聯會已能夠獲得至少一個席次。目前,立法會有二分之一席次依舊由功能界別選舉選出,而且其中三個席次被分配給勞工界。工聯會輕鬆獲得其中兩席。同時,工聯會自1991年起,也開始支持候選人參與地方直選。

1995年第二次立法局選舉時,職工盟決定參與選舉,原因有二:第一,一個的新的選舉安排於1995年被引進,增加了九個功能界別的席次(編按:即所謂「新九組」)。在新的安排下,於九個產業界別中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工,可以投票選舉他們的代表到立法機關(註釋2)。我們把此視為是對於由工會來代表勞工的挑戰,必須確信是工會在代表勞工,並避免勞工的聲音被淹沒。如果有人在立法局代表勞工,這個人必須是我們。在與其他泛民主派政黨結盟後,我們派出六名候選人並贏得四席。遺憾地,除了三名由職工盟提名的候選人外,其他僅有一名在選舉中勝出。

決定參與選舉的其他理由,與上述不同之處,僅在強調我們看見在立法局內代表勞工以及職工盟發聲的價值。換言之,我們認為自己應該在立法機關內,而不只是在外面運作。這理所當然有助我們奮鬥爭取的勞工權利和保障,給予屬會直接支持;並幫助提升我們作為勞工階級戰士的想像,促進我們在勞工間組織的努力。

在選舉勝利後面臨的即刻挑戰,是證明我們能產生保障勞工福利和權利的轉變。當時,我們可以使用的「武器」是運用「無公職議員之提案」(private member's bill)──提案由個別立法局議員提出的權力。我們看見這作為改變勞工法的機會。我們的第一個提案是提出產假薪資從三分之二的月薪增加到全薪。我們非常清楚沒有足夠的選票讓提案通過,但我們有能力讓政府坐在談判桌前,並達到五分之四月薪的協議。使用相同的「武器」,在主權轉移前僅剩的立法局開議期間,我們逼迫政府採用許多法案以加強勞工的保障機制(註釋3)。

更值得注意的是,職工盟提出一份關於集體協商權利的提案、並於1997年立法局最後一次會期通過,贏得里程碑性的勝利。該份提案是由劍橋大學的Heppel教授起草,給予受雇者產生代表、磋商以及集體協商的權利。我們確信這個法律將幫助推動工會協商的力量,並在雇主及勞工間達到更好的平衡。在香港現存的勞動關係制度下,雇主並沒有法定需要去認可工會,或在誠意下與工會達成協議,也沒有進行集體協商的傳統。這使得組織困難,並限制工會只能按照傳統規矩給予會員津貼或福利(註釋4)。職工盟意圖透過推動集體協商,轉變這個現象。而我們在立法上的努力,大大補充了我們在建制外所做的事。相反地,當工聯會投票反對法案時,則顯現出他們作為統治者傀儡的本色。

李卓人爭取最低工資及民主 圖片來源:職工盟

但我們的勝利極其短暫。所有贊成民主機制的立法局議員、包括職工盟推舉的,都在主權轉移後被踢出立法機關,新設立之臨時立法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經由北京當局精心挑選。新政府迅速屈服於企業界的壓力,在主權轉移後僅兩週便凍結該項法案,該法案最終在四個月後廢除。明顯地,職工盟並沒有足夠的時間在兩個星期內改變勞動關係的風貌,而不幸地一切又回到了原點。但這整個過程將集體協商帶到公眾討論的焦點,並有效地提升職工盟形象──一個相對於工聯會、名副其實的工會機構。工聯會甚至在十年之後,都被質疑沒在投票辯論中支持我們的法案。

下一個參與選舉政治的階段,則來到1997年主權移轉後一年,1998年,完整的立法機構建立並舉辦選舉。那年五個地方選區中共有二十個直選席次,依比例代表制選出。對於直選席次來說,比例代表制有益於較小的政黨及組織(像是職工盟),因為要確保一個席次僅需要得到10-15%的選票。(編按:這裡的比例代表制,並非指按照政黨得票比例進行分配的不分區席次,而是指,二名以上的人員可以搭檔共同登記在同一組候選人,而該組候選人中能有幾位當選,則視其得票率,以及與其他組候選人的得票狀況比較而定。)

職工盟決定競爭新界西的席次。我們在那個區域並沒有人脈,只有在勞工願意投票給職工盟的情況下才有辦法當選。我們大概得到了15%的選票,顯示勞工議題有能力吸引支持者出來投票。這同時也認可了我們在建制內、外為勞工權利奮鬥的努力。

職工盟在後續的立法會選舉中持續贏得一個席次,但卻沒有能力去增加席次以及在立法機關中的政治影響力。這造成運動份子極大關注,並引起職工盟內部關於工會在選舉政治中角色的眾多討論。

一個工會與一個政黨的組織原則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政黨的首要關切便是贏得選舉。在香港脈絡中,要成功贏得選舉必須從區議會(每四年改選一次)開始。18個區議會是香港政府的基礎。他們由大約400個選出的議員組成。如果一個政黨在這些區議會中成功建立其代表性,要贏得地方直選且在立法機構有代表權就如同一棟大廈一樣穩固。職工盟在區議會選舉中並未獲得成功,而這背後則存在組織上的問題。

香港職工會聯盟簡介

香港職工會聯盟(以下簡稱職工盟)共有61個屬會、共有16萬名會員。(編按:根據最新的版本,現為85個屬會、共18萬名會員。)

職工盟成立於1990年,結合民主及獨立的工會,堅定地為勞工的權利及利益戰鬥。

職工盟和其屬會致力於廣泛的活動,包括工廠與工作場所的組織工作、公眾運動、遊說、勞工教育、勞工法律援助、勞資爭議的法律調解以及失業勞工的再培訓。職工盟主要優先考慮的是組織勞工以及為勞工權利戰鬥。

這場戰鬥發生在一個脈絡──參與工會行動的勞工並沒有集體協商的權利,且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以免於被解雇。

在為勞工權利及利益戰鬥部分,職工盟積極參與香港的民主運動。作為運動的一份子,職工盟以爭取立法會議員席次作為挑戰政府政策、並推動更多有效保障勞工及工會法定權利的管道。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職工盟前主席劉千石及秘書長李卓人,一同為勞工的訴求發聲。(編按:現劉千石已不是立法會議員。)

於此同時,職工盟持續反對現今反民主的政治系統,並為普選權以及真正民主權利的實現積極從事運動。職工盟的民主奮鬥包括團結中國大陸的民主運動、為獨立工會奮鬥的運動也是我們團結的對象。(原文取自職工盟網站)

我們17萬名強而有力的會員,分散在不同的地區裡,而每個區議會選區中,可能只有少數的會員。我們在組織上的努力是在工作場所中,而不是在社區中,因此我們與社區居民以及議題相當疏遠。要積極於區議會選舉,其一是必須成為完全以社區為基礎的。另一個致命的問題是,已經有全職工作的工會幹部,對於投入選舉缺乏興趣。

當然上述所有的問題都能被解決,如果職工盟有資源同時扮演工會及政黨兩個角色的話。但接著問題出現了:如果我們擁有資源,組織屬於我們自己的政黨是較明智的選擇嗎?當然事實是我們並沒有資源,而且我們仍持續討論我們未來的路,盼望運用現有的資源實現一個可達成的目標。

立法會直選席次的比例代表制,有益於像是職工盟這樣的組織,如同上述所說。但要贏得席次仍然不簡單。在同一個選區的工會會員與他們的家庭成員,數目可能足夠獲得一席。但之後攸關組織能力以及尋找適合的候選人。我們有能力去吸引我們的會員和他們的家人首先登記成為選民,接下來前往投票箱去投票給我們的候選人嗎?

這並不是必然的,而是會員對工會之向心力的一個考驗。在最近一次選舉後,我們仔細地重新檢討選舉時我們的會員投票給自己候選人的有效度。因為數點原因、結果令人失望。職工盟並沒有以集中的方式運作,而且我們也沒有一個集中的會員系統。因為缺乏全職組織者,我們的一些屬會並沒有緊密地聯繫他們的會員,這在動員上也造成問題。我們有些會員可能也同時與社區組織有關聯,或甚至加入其他政黨;我們為了得到會員的支持而必須與這些團體競爭。

作為一個工會組織,對比於政黨吸引對政治有興趣的行動者,我們吸引熱心推動勞工的理想之行動者。要使工會與選舉政治的本質一致是相當困難的。儘管有這些限制,職工盟未來還是將持續推派有限數量的候選人參選,伴隨著增進會員關係網絡的決心以在未來的選舉中加強我們的實力基礎,並持續推薦更多候選人為選舉競爭做準備。

雖然我們在選舉政治的參與有正面的經驗,但一不小心就可能對勞工運動有若干負面衝擊。工會為了集體行動而動員勞工。選舉政治相較之下,更多是關於候選人個人的成就表現,而這有時可能造成勞工階級依賴政治人物的文化,引發勞工階級自己放棄權力。

過去十年間,因為自英國的制度改變為「基本法」的規範,立法會議員不再能使用無公職議員之提案作為「武器」。這項限縮使議員只想有效保護他/她自己的選區利益,而且半數的席次乃被親企業的功能界別議員佔領,一項對勞工有利的立法提案是更不可能了。但在十年密集的街頭及立法行動後,我們今年已經有能力迫使政府立法保障最低薪資。我們的成功同時鞏固我們的決心,去增進我們在立法會中的政治權力基礎,以致於我們能更進一步獲得關於集體協商權利的法律。

最後,職工盟以正面來看待我們在選舉政治上的參與,因它開啟一個平台去促進我們關於勞工權利、經濟正義及民主的議程。我們能同時運用我們的政治位置,支持我們屬會在工業行動或集體訴求上的抗爭。我們的成功是有限的,因為要在同一個組織中結合工會及政黨雙重角色是相當困難的。但在全球化的時代,勞工運動仍需要包含工會組織及政黨二者,為勞工階級推動他們的理想,在立法機關內、外同時代表勞工。這是促進一個更強大的運動之唯一方法,也是職工盟的遠程目標。

註釋:

1. 在1991年的選舉中,21名立法局議員從功能界別間接被選出,剩下的21個席次,包含3名當然議員和18名政府委任議員。在香港,一個功能界別是指選舉過程中涉及一個專業或特殊利益團體。在功能界別選舉中,具有法律資格的選民可能包含自然人以及其他指定的合法實體,像是機構和社團法人。現在在香港,60個立法會席次只有30席是被人民直接選出(透過地方直選),其他30席則是由28個功能界別選舉中產生。

2. 1995年新增的九個功能界別席次包括:漁農、礦產、能源及建造界;紡織及製衣界;製造界;進出口界;批發及零售界;酒店及飲食界;運輸及通訊界;金融保險地產及商業服務界;公共、社會及個人服務界。

3. 一些更進一步的例子是,由立法局中親勞工的議員利用無公職議員之提案,所提出的關於加強勞工保障機制的經驗。一個例子是增加「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限制,該基金是指當雇主破產時,支付延遲薪資及遣散費的機制。另外一個例子是在移工體系中設立包括雇主及受雇者的調查委員會,以確保雇用移工基於實際需求,且不會因移工的工資較低而對本地勞工產生替代性效果(例如當有本地勞工且能勝任該份工作時)。最初的法案欲消除移工問題,但與政府妥協的結果是有效的;更進一步的監督機制,限制雇用移工必須在實際需求的基礎上,這使得低薪部門移工的數目大幅度縮減,從以前的一至二萬人,到今日的一千人。有益於勞工的(眾多)法案中的最後一個例子是反歧視法,給予曾因工會行動、產假或病假而被資遣的勞工更高的補償金。最初的法案要求因工會行動而被資遣的勞工應該復職,但政府的妥協是給予更高的補償金,而且是更廣大的群體(那些因產假或病假而被解雇的勞工)。

4. 在香港,這已經成為工會的傳統服務項目──工會營運的超級市場以提供低價商品、為勞工服務的工會診所、特殊節慶時工會辦的餐會,以及類似的物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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