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合併 員工應隨同移轉

2010/01/11

http://news.sina.com 2010年01月11日 01:09 中廣新聞網

勞委會今天公告勞基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大幅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規定。未來一旦修法通過,金融機構合併轉移,除非勞工不同意留任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必須「隨同移轉」,勞動條件也必須照舊。(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併購轉移,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至於金融機構與獨資合伙公司則回歸勞基法規範。此次,勞委會上網公告勞基法修正草案,對於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時,採用國外「買賣不破僱傭」立法例,除非勞工不同意,否則應以全部留用、隨同移轉,勞動契約不能改變。(t)

  勞委會表示,比起企業併購法的「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勞基法修正草案對勞工更有保障。如果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雇主應給勞工「謀職假」,且老東家必須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新雇主也要負連帶責任。勞委會在公告期間,將廣征各界意見,再送大委員會通過,提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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