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法 企業合併勞工可獲留用

2010/01/11

* 2010-01-11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勞基法修正草案,今天上網公告,徵求各界意見。其中新增規定,企業合併時,勞動契約隨同移轉,也就是勞工可繼續獲留用。

 根據勞委會的草案,事業單位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轉讓,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新舊雇主應在合併前30天,書面通知勞工是否願意隨同移轉。勞工收到通知10日內,應告訴新舊雇主是否同意移轉,未告知者,視為同意。

 勞委會解釋,讓勞工在企業移轉時可獲留用,是參考德國的「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讓勞工在原本服務公司的勞動契約,可隨同移轉到合併的新公司。

 不過,新公司的雇主仍可在企業合併後,與勞工重新商訂新的勞動契約,也可視業務需求,決定公司人力分配。

 草案中也規定,未同意移轉的勞工,為謀工作,可在工作期間請假外出。同時新舊雇主都應對未同意移轉的勞工,負連帶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責任。

 勞委會說明,如果勞工在企業合併時,決定不接受移轉,原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若原雇主不給付,新雇主就要負起連帶責任,給付勞工應得的資遣費或退休金。9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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