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是為了在發生重大勞資爭議的時候,協助處於經濟弱勢的勞工。但是,當爭議當事人是市府員工的時候,卻全然變調!
u>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審核小組原於98年7月22日會議決議,通過補助遭北市停管處解雇勞工黃淑美、朱嘉英、韋秀蓮等3人之訴訟費用,不料勞工局長蘇盈貴在會後逕行違反審核小組決議,不予補助,經黃君3人提出訴願後,台北市訴願會作出「撤銷處分」決定,蘇盈貴本即應該發給補助,但他竟於98年12月17日再行召開會議,儘管過半委員認為應該維持原議發給,蘇盈貴強勢而為,黃程貫教授、韓仕賢、謝創智等三位委員當場憤而離席,會後蘇盈貴卻偽造會議記錄,做出「不予補助」的決議!
過半審核委員不同意會議紀錄,足以證明蘇盈貴偽造文書,委員韓仕賢出面告發!
委員韓仕賢表示:「委員們收到勞工局的會議記錄時,都傻眼,不敢相信怎會做出這樣的決議?」,韓委員聯絡其他委員,也都覺得不可思議,所以他這次提出告訴,韓於地檢署前展示黃程貫(政大法律系)、王惠玲教授(政大勞工所)等五位過半成員的聲明書,這些委員都表示日後願意出庭做證,韓仕賢強調,「九位委員中,扣除二位官方委員,一位是申請人律師依法迴避,剩下的六位委員,有五位書面表示他們在會中都認為應維持『發給補助』的原議」,根據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7條第3項:「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韓仕賢質疑蘇盈貴,「有過半數委員同意嗎?那憑什麼做出『不予補助』的會議決議?」,蘇盈貴的此番作為,明顯違反刑法第129條剋扣罪及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罪。
因為此案與蘇盈貴在議會質詢時槓上的台北市議員林奕華,此次陪同韓仕賢告發,林奕華認為,「勞工權益基金是協助弱勢勞工訴訟,相關程序都有清楚的法令規定,怎能因申請人是市府員工有所不同?蘇局長身為勞工局長,更應該清楚自己的角色,更不應有知法玩法的行為。」
勞工局一再強調,因為申請人是市府解僱的員工,勞工局補助他們來告市府有所不妥,所以機關要迴避、不能補助。針對勞工局這種說辭,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北市產總)理事長蔣萬金表示,「申請人向作為市府機關的勞工局申請補助,勞工局在迴避的是什麼?是迴避同為市府機關的埋怨?還是迴避市府的大老闆抱怨?」
蔣萬金進一步說,「更矛盾的是,蘇盈貴身為勞工局長今天遭告,卻可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拿納稅人的錢去補助訴訟費用,那為什麼市府機關自己卻不需迴避?」換句話說,勞工局的作法,根本就是「只保官員、不顧勞工」。
勞工局長打勞工,權益基金失權益!
【附一】停管處員工黃君3人 申請權益基金 大事記
年月日 |
大要 |
內容 |
98.7.22 |
權益基金審查小組第51次會議 |
通過補助生活費與二審律師費、裁判費 |
98.9.17 |
勞工局通知黃君3人 |
不給律師費、裁判費,共326,824元 |
98.11.26 |
台北市訴願會決定書 |
勞工局違法,故撤銷勞工局處份 |
98.12.17 |
權益基金審查小組第55次會議 |
專案討論黃君3人案,過半委員認為應補助 |
99.01.04 |
勞工局將會議記錄發函給委員 |
第55次會議結論為「不予補助」 |
99.01.07 |
勞工局通知黃君3人 |
根據第55次會議,不予補助 |
【附二】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委員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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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稱 |
單位 |
說明 |
1 |
蘇盈貴 |
局長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
官方委員 |
2 |
莊弘伃 |
編審 |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 |
官方委員 |
3 |
謝政達 |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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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師,當天迴避 |
4 |
黃程貫 |
教授 |
政大法律系 |
對會議記錄提出聲明 |
5 |
王惠玲 |
教授 |
政大勞工所 |
對會議記錄提出聲明 |
6 |
賴淑玲 |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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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議記錄提出聲明 |
7 |
韓仕賢 |
秘書長 |
全國銀行員工會聯合會 |
對會議記錄提出聲明 |
8 |
謝創智 |
秘書長 |
全國產業總工會 |
對會議記錄提出聲明 |
9 |
廖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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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韓仕賢委員告發蘇盈貴條文
【刑法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聯絡:韓仕賢0933-283-106
北市產總 總幹事周佳君0933-121-388‧林奕華議員研究室 程韻舫 0916-0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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