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未拆除前 均須依法課徵房屋稅

2010/01/30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2010.01.30 06:42 pm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為了增加居住及使用空間,自行於頂樓增建或一樓前、後加建的建築,均屬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須依法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自不得例外。

至於該違章增建的房屋繳納房屋稅,只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的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為了落實維護租稅公平原則,稅務局每年均依財政部規定,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一般房屋頂樓增建及一樓加建,均為清查的對象。

【2010/01/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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