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月6日刊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有關環保署未「依法行政」下令中科三期停工的說法,其實是作者對現有法令不了解的誤會。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案須由開發許可單位國科會考量是否撤銷其已發之許可及下令停工,並非環保署的權責範圍。另從「依法行政」角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稱法院)的判決,其實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茲申述如下:
(1)無效用:法院判決,撤銷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以下稱環評會)作成的結論「如健康影響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其理由是認為,環評會應要求開發單位將健康影響評估完成的結果納入環評報告書,其對居民健康無長期不利影響時,方可通過環評審查;環評會不應替廠商爭取時間,先通過環評審查,於審查結論中要求開發單位動工後才進行健康影響評估,並於發現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時,再要求撤銷本開發案。其實環評會與法院二者要求的最終結果會相同,只是進行的順序是不同。環評會的處理方式對業者而言,有較高的投資損失風險,但也有較早的獲利機會,原是業者願意承擔的。因此,法院的判決有並無實際效用的疑慮,反而在同是要求保障國民健康的前提下,強制業者選擇其不願承擔的方式。
(2)無意義:法院的判決撤銷環評會所做結論後,本案開發許可即失去其原核准之基礎,成為違法許可。因此,許可核准單位國科會,在許可受益人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下,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考量信賴授予利益的許可,其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小於撤銷此許可所欲維護的公益,於兩年內決定是否撤銷許可及下令停工。由於撤銷此許可所欲維護的公益,即為排除前述居民健康的長期不利影響,因此,國科會須等待環評會完成開發單位提出健康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確認其對居民健康的長期影響後,才能與信賴利益比較,以決定是否撤銷許可及下令停工。因此本案執行法院判決,所需做的具體動作,其實與執行原環評會的結論是完全相同。此事實突顯法院的判決,有並無意義的疑慮。
(3)破壞現行環評體制: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廣泛,涉及的專長領域極多。環評委員中,一種專長只有一位委員,仍無法涵蓋所有專長,為正常現象。在充分討論後,未能獲致共識,無法以共識決時,環評審查通過與否,係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委員中唯一的健康影響評估專家為周晉澄委員,應以其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主張為準據。但法院以其一人意見,作為判定應否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依據,並不符環境影響評估法目前實施的多數決規定。當時環評會審查過程,對於中科三期案是否進入二階或有條件通過環評時,已就健康風險議題討論,環評會係就該二選項表決,以11比8作成有條件通過之結論。因此,事後法院以具有該領域專業的1位環評委員的主張,推翻環評委員會多數決的審查結論,其意涵為環評會必須以共識決來決定,未來如任一委員有非理性之堅持,即無法做成決定,此何以本案的法院判決有破壞現有環評體制決定機制的疑慮。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屬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藉環評委員之專業對高度科技專業性事實認定,並藉討論獲得共識或表決予以具體化。此即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之態度,始能加以確定之法律概念,法院應尊重獨立委員會專業審查及判斷之裁量判斷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結論後,目前審查結論已失效,其他機關因環評通過而後續核發之許可也面臨應否撤銷的問題,惟原開發許可處分屬違法之處分,並非自始確定無效之處分,從而此時並不構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之情形,自亦無該法第22條所定開發單位違反第14條之處罰問題。本案中科三期原已完成環評審查程序,故未適用上開2條條文規範。雖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但行政程序法已有目的事業主管須於兩年內決定撤銷或不撤銷原許可之相關規定,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職權裁量,並考量公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國民健康影響)及信賴保護原則(廠商合法申請權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本案為環評審查結論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之首例案件,環保署雖是為前任政府善後,將衡度相關法令,據以審慎辦理。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環保署將依判決意旨,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齊資料,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環評會,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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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
環保署真不要臉!!!!
Re: 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
環保署還想玩文字遊戲......把社會大眾當白吃啊....
Re: 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
又是扁政府的錯!? 所以不必管? --> 本案為環評審查結論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之首例案件,環保署雖是為前任政府善後......Wa la la
Re: 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
環保暑你硬坳法院的撤銷判決
不影響中科三期的執行
都不會臉紅喔
任意曲解"依法行政"的精神
我都快看不下去了
蔡雅瀅律師 Re: 環保署回應 邱花妹女士
蔡雅瀅律師
Dear All:
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判決撤銷確定後
環保署拒絕依環評法第22條對開發單位處以罰鍰、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逕命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竟浪費公帑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大報刊登半版廣告(初步估算廣告費用應超過百萬元)
批評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環現行評體制」
對於行政機關這樣的作為
身為法律人,感到很憤怒
我們買不起廣告
只能邀請您共同上網連署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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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
看了環保團體反對后里開發案 我實在是非常憤怒...簡直是不知所謂
而且寫的文章根本就是亂寫..........
第一 中縣后里東勢一帶 一直以來都是個窮鄉下 子女都到外地生活工作
只留下父老或是走不掉的人 畢竟種田賺不到啥錢 況且又辛苦
現在年輕人也沒有想去種田 如今有個中科進駐后里
可以帶給年輕人許多的工作機會 學歷高的可以應徵工程師
學歷低的可以應徵作業員 各得其所 我真不知 "在台北"的環保團體
在插什麼手 以前后里一代是窮鄉下 台中縣負債全國最高
你們這些環保團體有說了什麼
第二 中科三期已經響到農民 灌溉用水 民生用水請問這跟友達 和其他電子廠
啥關係根本就還沒營運造成一些人刻板印象中的 "污染"
老農身體裡面有重金屬 等化合物 我反而覺得是 種田使用農藥太多
或者是地下電台亂賣藥的影響勒.. 這樣中科后里蓋好 反而會是救他們
一命勒 是拉 宵理溪有PFOS 之類的化合物
也因此 在控管方面 更應該嚴謹 就是"歡迎設廠 新製程 做好環保"
況且歐洲現在也針對污染物訂定新標準 REACH 所以 友達應該在那邊
會做的更好 除非他們產品不想賣歐洲 簡單說 如果反對中喝后里基地的話
那乾脆竹科 南科 也通通關門好了
第三 我不知道大部分環保團體是那邊人(我猜應該都是都市人) 知道很多
台中人和南苗栗人 對中科三期是報很大希望的 希望能離開新竹回
中部生活和家人一起共享天倫之樂 那種心情你門這些環保團體懂嗎
話說回來我很好奇這些的環保份子是做啥工作的
把農業寫的那麼美好 有在種田種菜嗎 開的車是SUV嗎 還是也愛吃肉
第四 10年以前無知環保團體煽情的反拜耳 反核四 讓歐洲商會對我們
評價為零 六輕 卻又 積極引進製程高耗能耗水的"綠色" 太陽能產業
不知道環保團體對這想法是啥
第五 相信中科后里基地對不是改變鄉鎮生活水平的唯一方法
但是至少是選項之一, 這個政策的形成相信有經過地方人士的溝通與協調
也取得了相當的共識(台中人很歡迎) 反中科廢水在后里東勢來說相信鄉民
都有一樣的疑問, 不知名的環保聯盟 平時根本沒爲地方付出任何東西, 突然
亂吵一堆..............................
有的人口口聲聲環保, 就要離自己數十公里或數百公里以外的人怎樣怎樣
這樣合理嗎?? 如果環保那麼重要那請問自己又做到多少??
印一堆文宣要人家環保, 結果自己砍了一堆樹...用宣傳車大街小巷反中科廢水
結果增加多少二氧化碳排放. 這跟參加反日大遊行後開TOYOTA回家看SONY
電視有啥不同說什麼要保護農業跟漁業, 人家憑什麼非生產給你吃不成, 你
想要可以自己來種阿
可以效法錫安山, 要什麼吃什麼自己自給自足這樣不就很好...怕什麼別人
會來污染你 若是很注重環保你現在可以把電腦關掉, 走路回家, 晚餐也不要
吃肉了自己做起大家才會尊敬你阿...
結論 先不管彰化 但是台中需要中科 10年前反拜耳 讓台中付出慘痛的代價
也讓全台灣付出了代價 歐美大型投資都不來台灣 看看大陸 南韓..
台灣年輕人現在都22K薪水起跳 沒人敢結婚生小孩..
所以 拜託 請你們這些環保團體... 放過台中 放過台灣 放過下一代好嗎
一個當地的台中人 敬上
Re: 蔡雅瀅律師 Re: 環保署回應 邱花妹女士
法律有何用?? 拳頭定勝負!!
Re: 蔡雅瀅律師 Re: 環保署回應 邱花妹女士
總統應該出動國民兵預備軍.取締中科管理局和環保署....
以落實法院判決.....維繫國家法治.....
就像美國阿拉巴馬州州長不顧法院判決.....硬要在學校施行種族隔離政策......結果被美國聯邦派駐的國民兵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