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部門僱用人員改承攬 迴避勞基法

2009/10/10

(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台灣政府搶救失業,成效還未見起色,9日立法委員黃淑英指控,政府將勞資雙方原來應有的「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企圖迴避勞、健保及勞退金提撥等相關規定,減低資方對勞工的責任,嚴重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為了節省人事成本,許多公家單位聘用約聘僱人員,勞委會則自去年起將政府機關7萬8千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以重視勞工權益。但黃淑英召開記者會表示,中央與地方公部門,計5,978筆以自然人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勞務承攬,即是以個體勞工視為廠商承包業務,企圖切斷僱傭關係。

黃淑英說明,各地鄉鎮公所、行政等單位,更是將臨時人員、業務,轉變為承攬契約,規避勞健保、勞退提撥、相關勞基法的保障,甚至無法在期約內完成工作離職者,需付違約金。

據黃淑英辦公室資料顯示,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投遞業務委外,2009年約340名郵差;台灣自來水公司約200名抄水錶員;國史館編纂行政、庫房管理;行政院中部聯合中心的行政企劃、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指出,政府以「假承攬,真僱傭」的方式,企圖切斷與勞工雇傭關係,減低對勞工的責任,帶頭做不良的示範。

他並在現場聯絡某支局的郵差確認,委外郵差需自備摩托車,自行加油,郵局並不將個別的「自然人承包工」視為員工。

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陳尤佳解釋,機關採用自然人的方式人力外包,機關自己要考量決定。95年一個解釋令,針對機關非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非編制的人事人力,比較適用人事法規,定有人事考核,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她又解釋,96年為保障勞務權益,特別對機關委外人力發包,廠商承攬要保障勞工權益納入法規。

黃淑英指出,這些政府機關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有許多奇怪的現象,如,1年薪資與保費累積一定的採購案金額,強制要求承攬人自行參加勞健保;中途離職,視違約賠償;承攬契約結束1年內,發現業務缺失,將追討。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專員黃耀滄表示,依民法規定,僱主有權選擇僱用的方式。勞委會每年也都有例行性勞動契約的宣導,向各界說明自然人承攬的做法,在契約的法律上會有相當高的風險。

僱主以勞務承攬方式簽約,規避僱主責任如何處罰,黃耀滄表示有例可循,雖然簽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契約,但經過認定,確實是僱傭關係,還是要追討僱主的相關義務。但就政府是否已構成違法之實,黃耀滄說要看個案,不願正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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