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計酬者之「日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2007/07/16

針對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日計酬者之「日薪」究應為多少始符合規定,勞委會明確表示:按日計酬者之「日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委會指出:基本工資業經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雖有別於以往,這次並未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然依據相同法理,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當然不得低於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委會表示,跟上次調整基本工資的十年前相比,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有鑒於勞資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各有不同,有的只有2或4小時,有的為8小時,如果要發布「每日」的基本工資,究竟要以幾小時為準?確實難以取捨。直接以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檢證勞資約定之「每日」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最是明確。事實上,鄰近的韓國、日本原本也有按「日」發布之基本工資,但已陸續取消,並以「時薪」推算,都是基於相同的考量。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誤解,近日內將發布「解釋令」,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至於報載勞委會職訓局求職網站平台部分廠商求職資訊未予配合更新部分,已要求各廠商限期依法更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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