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委會日前研議修改「勞工請假規則」,放寬勞工因懷孕需臥床休養及罹患癌症勞工採門診方式治療請假,允許併入住院病假日數,計算可達一年,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此一修改立意良善,也表達支持,並期許此一請假規則的修改能夠真正落實,提供需要的勞工更貼近實際需求的幫助。 既然勞委會此一修正方向是以人性關懷為出發點,全產總站在為全國勞工爭取更穩定的就業環境及更健全勞動條件的立場,更進一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期能讓勞工在替雇主付出心力後,面臨身體健康問題時,能有更多人性化的制度保障及穩定的工作權保障,免於貧病交迫的困境。 首先,針對修正條文草案僅增加「安胎假」、「癌症病假」二種假別,其醫治療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全產總認為,許多勞工因為罹患各種不同慢性疾病,常有需回院治療之情形,並非僅罹患癌症之勞工有此需求。其他有長期治療並須經常回診之患病勞工,皆應具有同樣平等之權利!建議勞委會能夠進一步研議放寬,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內有長期治療需要之患病勞工,避免顧此失彼。 其次,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雖提供女性勞工更為正當之請假事由,然而生理假其實就是病假,只是另立名目罷了!若是有慣性生理痛之女性勞工,比起其他勞工而言,等於是相對減少12天「可以生病的日數」,造成另一種形式的不公平,因此全產總認為,基於照顧女性特殊生理因素之所需,生理假不宜與未住院之30日病假併計! 第三,建議「勞工請假規則」對於婚、喪假期的日數也應放寬,原本婚假八日、喪假依各親屬假別有所不同,全產總認為,婚喪喜慶為每個人人生之重要階段,加上風俗習慣之考量,原本勞工請假規則內之日數過少,應參照較優越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放寬婚、喪假日數。 最後,只要是人就會生病,因此勞工在面臨因生病必須請假休養時,雇主除了應給予勞工足夠的休養時間之外,如因生病而無法領取相同的工資水準,將使勞工陷入因病而貧的困境。重點在於給這些假是否有薪,因此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之規定,保障極為不足,全產總呼籲應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給予勞工最高28日或至少數日之全薪病假,或是以階段性方式給予全薪、半薪的病假工資,以平衡公私部門勞工在請假上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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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儘速平衡公私部門勞工請假待遇
如果請一般普通傷病假卻視同事假一樣扣一天全薪,還必須按照雇主自行訂定扣假比例另外在扣除週休假日之薪資(請假制度在面試時或是剛進公司時都沒有說明過),例如:只要請病/事假2天就再多扣週休一天,請假3天便扣2天以此類推,若是請假3天還必須多扣除2天的週休薪資,這樣一個月總共扣5天全薪薪資,請問這樣算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