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妻所得 焦廷標更一審罰98萬

2007/10/12

【張國仁/台北報導】

 公司出售土地,並將溢價收入轉列資本公積後,公司結束營業,則列為資本公積的資金若轉增資而無償配股給股東,應即列入當年度股東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而不是要等該公司清算分配後,才將所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稅合併申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更一審判決,華新麗華集團創辦人焦廷標敗訴,所漏報其妻獲得無償配股部分所得,應被處罰九八萬元。

 公司結束營業前,出售公司不動產所產生的溢價收入,若分配給股東後,何時課稅才算適法的爭議,因焦廷標之妻一筆由新陸公司所獲分配的收入,未在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併入結算,遭到國稅局開單補稅及罰鍰而爆發此件爭訟。

 焦廷標質疑,新陸出售該筆土地,並將溢價收入轉列資本公積,國稅局應等新陸辦理清、結算後分派剩餘財產,並返還股東給股東時,再課徵各股東營利所得或盈餘分配才適法。

 因而國稅局在八十八年度對他開單補稅及罰鍰,顯有課徵時點的錯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曾判決焦廷標不必受罰,國稅局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今年二月十五日,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終結認為,公司將售地收入,列為資本公積,再將資本公積轉增資而無償配發股票給股東,再利用減資以等同金額現金收回該股票,等同於將售地收入直接分配給各股東,實質上屬股東的所得,股東應併計入股東當年度的所得總額中課稅。

 因此判決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焦不受罰鍰的部分,發回要求重新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宣判,駁回焦廷標的訴訟。

 焦的妻子,因新陸將座落在內湖的近萬坪土地,以十六億餘元售予慈濟功德會後,無償取得配股,但未將該筆所得,併列在年度焦廷標申報的所得總額,遭國稅局查獲,認為焦短漏所得額九九○萬餘元,以致短漏所得稅額一九八萬餘元,國稅局乃核定焦的應納稅額為一八八九萬餘元,並罰鍰九八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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