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環評審查決議:只修正SOx為SO2
今天台南縣環保局召開永揚案環評書內容變更審查會議,乃針對永揚公司提出將SOx改為SO2之變更,但因永揚公司除申請該變更,又於審查資料中放入諸多與環評書定稿本不符內容之更正(如表一),涉嫌經環評變更審查通過,以合理化其先前為誤值。而在環保團體要求針對開發單位所提供資料中,有爭議且與環評定稿本不符事項皆不應審查時,今天環評審查決議為:只修正SOx為SO2,其他不審查。
東山鄉環保自救會陳顯茂總幹事表示,永揚公司挾帶更正資料主要為環保團體檢舉其涉偽造文書部份,包括(一)、永揚公司涉偽造文書侵占國有地為緩帶地,以通過水土保持計畫資料,(二)、永揚公司涉偽造有既成道路部份,以通過環評審查等。由於永揚公司涉偽造文書部份現正於台南高等法院審理及地檢署偵辦中,永揚公司意圖利用變更審查藉機修改環境影響說明書,以開脫偽造罪嫌,建請環評委員在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所有涉及偽造等違法爭議,於司法及違法行政處分瑕疵尚未釐清前,環評委員不應再進行所有爭議部份之變更審查。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環保團體已檢舉永揚公司諸多於環評書定稿本之內容涉偽造文書,所以專案小組環評審查委員不能草率審查任何變更,此舉無疑將為永揚公司脫罪。
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謝安通表示,永揚場址有北勢坑斷層通過且地下水豐沛,距離觸口或六甲活動斷層僅2,3公里(這也是永揚於環評書寫錯部份,環評書寫距離觸口斷層12公里)。甲仙大地震時東山為5級地震,故萬一觸口或六甲活動斷層錯動,夾在中間的永揚掩埋場址勢必會受影響,請台南縣環評委員儘速確認永揚環評書之錯誤並撤銷永揚案環評,莫再讓永揚公司藉變更審查會議去修正其於環評定稿本涉偽造及錯誤部份。
新聞連絡人:林小姐 06-3363751 0960075327 陳總幹事 0910977887
附件:如表一
表一、永揚開發單位變更審查資料多處與91年5月永揚開發單位之環評書定稿本不符;
送審變更審查資料頁數 |
91年5月永揚開發單位之環評書定稿本頁數 |
送審變更審查資料與環評書定稿本不符事項 |
環保團體要求處理 |
頁3(附件一) |
頁3-6(附件二) |
場址位置航照圖:原版航照圖以80年及73年航照圖拼接,變更版使用92年版航照圖 |
應改為原圖,如頁3-6(附件二) |
頁4(附件三) |
頁4-13(附件四) |
場區平面配置圖:場區西北方之道路環評書定稿本頁4-13原圖畫在區界內,但變更版又將道路畫在場區外。 |
應改為原圖,如頁4-13(附件四) |
頁5(附件五) |
頁7-18 |
表1-2.1原版()空氣污染項目為SOx,變更版欲改為SO2, |
在原環評書司法及行政問題尚未判定前,不得作任何變更 |
頁6(附件六) |
頁4-1(附件七) |
表1-3.1原版(表4-0.1)之二、開發內容第2.項第(5)點:”公共設施:使用174縣道為主要運輸幹道,南60線為支道,每日往返160車次”,變更版刪掉”南60線為支道”,並將往返車次修改為80車次 |
應回復原文字,如頁4-1(附件七) |
頁7 |
頁4-1(附件八) |
表1-3.1依原版(表4-0.1),施工階段之工作內容應為:”道路工程、水土保持設施(排水管渠、滯洪沉砂池)、整地工程、貯存結構物、不透水層設施、滲出水及廢氣集排設施、隔離防塵設施、地下水監測井、管理設施工程及污水處理廠”,劃線標示七項在變更版有缺漏及不對應之情況; 施工程序:”水土保持→周圍結構物(擋土牆、排水設施、道路整地)→二次公害防治設施→管理中心”, 劃線標示二項在變更版有缺漏及不對應之情況; 施工期限:”6個月”,變更版改為10個月; 環保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灑水除塵、環境監測、管理措施”, 劃線標示一項在變更版不對應 營運階段之一般設施:”管理辦公室、機具保養場、地磅、廢棄物暫存區及其他附屬設施”,劃線標示四項在變更版有缺漏及不對應之情況; 環保設施:”洗車場、水土保持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劃線標示二項在變更版有缺漏及不對應之情況; 其他:”電器儀控設施、給排水消防設施及道路工程”,劃線標示二項在變更版有缺漏及不對應之情況 |
應回復原文字,如頁4-1(附件八) |
頁10(附件八) |
頁3-5(附件九) |
永揚環境監測位置圖:場址原本對外無道路連通,環評定稿本有劃聯外道路,經舉發涉偽造不實,變更版則將所繪路線去除 |
應改原圖,如頁3-5(附件九) |
頁11-43(附件十) |
無 |
此部份資料在原環評書完全沒有,內容跟環評書資料不相關,不應列入審查。
89-90年時因開發單位偽稱當地沒有地下水,所以沒放地下水監測資料。(見環評定稿本5-14)
而開發單位已於同意設置文件資料引用89柳營公所監測井水質資料作為環境背景值,如開發單位將93年後施工(已鋪上不透水布)後之環境監測資料變更放入此部分資料,可能會被誤導當做合理之環境背景值,為其涉整地不當掩埋、地下水污染值偏高之事實開脫。 |
應全部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