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土污法都要淪陷! 官資聯手荼毒環境

2001/08/22

  熱熱鬧鬧三週下來的經發會,不過就是為資本家與政客們唱雙簧所搭的舞臺,悲哀的是,從來不屬於他們的勞工、土地、水資源等等,竟在一搭一唱中成為「經濟發展至上」下的犧牲品,相關的勞工與環境政策都唱成了石頭與障礙,欲除之而後快。然而這些所謂的移除「障礙」,不過就是硬生生地剝光乞丐身上尚可遮蔽的破爛衣裳。

  這次也被經發會點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就是一例,面對這個據說是「有史以來最嚴苛的環境法令」,由各工商大老組成的投資組,在共識裡面當然不肯放過:「審慎評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之相互關連性及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後實施;環保署擬開徵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應妥為規劃,以免造成業者負擔不合理。」

  躺在國會十年,去年(89年)才通過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顧名思義是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針對工業生產所造成的污染,有相關的管制、整治措施以及罰則,幾十年來台灣工業生產及其廢棄物所危害的土地及水資源,也終於有法可管,有法可治。

  土污法是仿自美國「超級基金」精神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美國向石化業等可能製造污染的相關產業,徵收費用成立超級基金,作為日後整治環境的相關費用;土污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此基金的正面意義在於,若找不到污染行為人,土污基金可墊付整治及相關費用。

  舉例來說好了,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可以算是這個法律的催生者,不過很抱歉,因RCA而受害的勞工與居民,這條環境法律可幫不上忙,土污法旨在保障「土地」應盡可能的恢復其使用價值,至於那些罹患各種疾病、癌症的「人」,根據部門分工原則,就是環保部門不管人,是不被保障的!

  說實在的,土污法,或是「超級基金」,並不是什麼「進步」的立法,在這裡頭,「人」的價值完全消失,對資本來說,有利用、開發價值的土地,才是目前法律所保障的。政府機關向資本家收取少許的費用,不折不扣是拿來替資本家擦屁股、收拾爛攤子的。繳交污染整治費用,其實也就是環境、土壤及水資源徹底的商品化,這個邏輯是你可能會污染自然資源,就先交一筆錢讓以後有錢可整治被你污染的土地,另外事實證明,國內外整治成功案例相當少,在美國,超級基金所整治的污染廠址,還不到其發現、待整治土地的四十分之一!

  有人把對環境的破壞當作工業生產的「外部成本」來看,這個所謂的「外部成本」如果就生產過程當中的有形傷害,如職業災害、對於環境的衝擊、對於地方經濟結構、產業、社會生態所造成的改變,這些東西,都不是由生產過程中的受益者,也就是資本來承受,而是由當地居民,以及社會全體在負擔著,所謂的土污法或者超級基金,其實都還並不牽涉到這些「外部成本」的部分,而只是讓土地能夠回到下一個階段生產繼續利用,這原本就是資本投入的必要開銷,土污法和超級基金,只是釐清這些開銷該由誰買單、怕前面一個生產者拍拍屁股走人,擺爛不認帳的工具而已。而現在在經發會裡的這些資方代表卻是明擺了要擺爛不買單,剩下的成本要誰來負擔?恐怕倒楣的就是下一個投資者,但是如果這一個投資者也打算擺爛不買單,那又怎麼辦?其實現在事情已經發生了,在RCA案,經過RCA、奇異、湯普生接力污染幾十年的地,被長億集團給買了過去,現在拿在手上,向燙手的山竽一樣不知如何是好,不過人家長億是何等樣人物,可不像RCA的這些老工人,四處求救還碰一鼻子灰,說不定不久之後,我們就會看到長億在RCA舊址上蓋起美輪美奐的住宅、開起下一個高科技得不得了工廠,至於地下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嘿嘿,大家不乾不淨,吃了沒病吧!

  經發會當中對於環境保護的傷害,罄竹難書,土污法的這個案子,和環保,老實說,扯不上太大的關係,不過從資方團體連這樣的成本也要擺爛不認帳的情形看起來,要這些人真正的負起生產「外部成本」,真的比登天還難。我們看到,在經發會中,關於勞工的議題,大家忙著場內場外施壓抗議、官方也不得不或真或假應付一番的時候,環保果真已經成為一個不設防的領域,任由這些國際級的流氓們踐踏、蹂躪,這真的是缺乏草根組織與動員能力的環保運動該深思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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