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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
2010年3月29日新聞聲明
今天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近44位死刑犯提出釋憲聲請書,其中包括鍾德樹。
提出釋憲的理由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我們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即違反ICCPR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我國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44件死刑定讞判決所適用之刑事程序,並不符合ICCPR所揭櫫之公平審判規定與國際人權標準,應有違憲之虞。律師團希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慎考慮ICCPR早已具有國際法之效力,且ICCPR已在我國正式施行,如能透過這次解釋將國內的刑事司法程序與ICCPR接軌,必能為所有人的人權作更進一步的保障。
-- LIN Hsin-Yi 林欣怡 Executive Director, TAEDP
hsinyi1975@gmail.com +886-930-01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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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10年3月29日新聞聲明
貴聯盟的主题不正確,死刑不可廢,而是判決的公正性是否合憲法。
你們討論太多廢除死刑,但沒有為死者的公正主持正義,這世界須要的是維護公義,正義的和者,而不是一些為名利不知如何維護正義的投机取巧的人士
Re: 2010年3月29日新聞聲明
死刑一定要廢
因為死刑是人神共憤
一個人或是執法者絕對不能對死刑犯說他是人神共憤
理由是請問執法者是神嗎?你這執法者豈知道神會共憤呢?
你執法者就代保天意嗎?~
反對死刑
因為鐵證如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監委馬以工、沈美真、楊美玲共同調查謝姓女童姦殺案,馬以工痛心指出,清查全案之後,只能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院通過糾正國防部,並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曲意迴護,絕對提出糾彈。
民國八十五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軍方當年速審速決,槍斃江國慶。但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昨天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以非法手段取供,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瑕疵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凶嫌可靠自白。軍方火速執行死刑,監委痛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
妳看看死刑害死好人也不外乎其例
這樣的死刑能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