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血汗手機、修理黑心企業
要求宏達電監督供應商洋華公司!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0/04/01


宏達電觸控面板供應商洋華公司超時加班嚴重、違法短發加班費違法剝削童工解僱勞工工會扮成巨型宏達電手機寶寶,致王雪紅公開信,反對血汗代工廠!

時間:99年42周五上午10:00 

地點:宏達電台北企業總部動土典禮(台北縣新店市寶中路、中興路口)

新聞聯絡人:自主工聯執行長 朱維立0981-238732

宏達電公司王雪紅董事長99年4月2日上午10:00至台北縣新店市出席宏達電台北企業總部動土典禮宏達電的觸控面板之供應商洋華光電公司,爆發工會指控超時加班、加班費短少、剝削童工、違法解僱勞工等重大勞資爭議。洋華工會與自主工聯扮成巨型宏達電手機寶寶特別現場向王雪紅董事長陳情象徵HTC手機因洋華光電這種血汗工廠,品質控管出現了重大瑕疵與危機,並發表「洋華工會致王雪董事長的一封公開信」,呼籲宏達電公司如要成為國際品牌廠商,應先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監督並糾正供應商之違法行為

宏達電的供應商洋華光電公司位於桃園縣觀音的工廠,員工1000多人,是一間由外勞、建教生、派遣工、低薪正式員工組的工廠,員工每月加班超過一百小時,每月總工時超過250個小時,卻只能掙得二、三萬元的微薄薪資。更令人驚訝的是,洋華光電要求員工加班,加班費卻短少發放,僅僅以底薪計算加班費,未加計各項伙食、交通等津貼。而工廠內上百名年齡未滿十六歲的建教生,同樣在工時長、工資低的環境工作

面對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洋華員工於去年十二月組織工會,企圖理性與資方溝通協商。但資方根本不尊重勞工及工會,於三月十二日,以業務緊縮由,一次資遣五名工會幹部及十四名會員。事實上,洋華公司仍對外召募人手,廠內訂單做不完,董事長林德錚於法說會亦對外宣稱四月訂單需求強勁洋華公司以業務緊縮之理由解僱員工顯然是自打嘴巴,並反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工會一再向洋華公司溝通反映其違法行為,但洋華資方仍態度強硬,不肯改善廠內工作環境。工會擔心長期下來,洋華工廠已淪為違法、惡劣勞動條件的血汗工廠不但影響產量、品質之穩定性,對於正欲進軍歐美市場的宏達電、Google公司,爆發重大勞資爭議更恐傷害宏達電公司的品牌及商譽。

其實,國際品牌廠商將監督供應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環,絕不推諉自己的監督、糾正責任。所以,洋華工會與自主工聯3月29日中午12時宏達電維修服務中心,送修巨型宏達電手機寶寶,象徵HTC手機因洋華光電這種血汗工廠,品質控管重大瑕疵與危機,並發表「致王雪紅董事長公開信」,要求宏達電公司回應洋華工會三大訴求

1)洋華工會協商:共商有效監督洋華公司解決勞資爭議的具體辦法!

2)協助洋華工會與資方協商:停止打壓工會、改善勞動條件,還給勞工工作權與加班費!

3)建立宏達電供應商行為準則:監督所有宏達電供應商遵守勞動法令,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洋華工會與自主工聯深切期待宏達電公司能負起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改善供應商違法行為。如宏達電公司未能良好回應工會訴求,工會不排除與國際各類非營利組織聯繫,展開進一步之國際串連行動。



王董事長,救救洋華勞工

莫讓宏達電淪為血汗手機!

洋華光電公司違法事項一覽表

違法事實

反法

政府應有作為

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工會會員

工會法第35條

其行為觸犯刑法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5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11

正式行文認定違法解雇無效!

違法資遣本勞持續雇用及引進外勞

就業服務法第42、47

依同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違法短發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違法低報勞保

勞保條例第14條等相關規定

1.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2.    協助勞工向雇主追償所受損失。

3.    涉嫌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勞退新制提撥短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

1.   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提撥足額

2.    加徵滯納金

3.    依雇主應負擔金額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員工每月超時加班上百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5條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建教合作生超時加班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5

依同法第12條令其停辦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屆期不改選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

政府行文命令其改選

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超時加班

依刑事罪論處

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製表:洋華光電(股)公司產業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主題: 
活動日期: 
2010/04/02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