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營所稅17%下周過

2010/04/17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0.04.17 05:17 am

立法院會昨天挑燈夜戰,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新版產創條例,兼具馬英九總統打造台灣為全球創新中心、行政院長吳敦義要求照顧中小企業及創造就業「庶民經濟」等兩大特色。

吳敦義晚上近十時親赴立法院致意,感謝立院支持,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昨天通過的產創條例雖然與行政院版最原始的版本不完全相同,但朝野努力溝通,他給這部產創至少「八十分」。

朝野昨天上演馬拉松式表決大戰,國民黨挾席次優勢,固守「營所稅率百分之十七加獎勵優惠一加一」底線,即營所稅百分之十七,加上公司投資研發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兩項獎勵優惠。

外界關注的營所稅,調降至百分之十七幾成定局,立院最快下周通過。

在投資研發租稅優惠部分,明定創新研發支出抵減率為百分之十五,抵減年限從原來的五年,減為一年;租稅優惠為期十年,可回溯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止。

新法明定獎勵中小企業聘僱補助,以提振就業機會,補助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勞委會定之。估計全國一百廿四萬家中小企業受惠。

產創條例也訂定「防炒地皮條款」,明定產業園區中社區用地不得高於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百分之廿、產業用地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獎勵或補助,並可設立產業園區。未來創新產業園區不再只有工業區,包括醫療、文化創意、農業科技、環保科技等,都可以設置園區。

工業專用港仍維持工業專用,不能擴及工業區以外產業利用,未來雲嘉南地區貨物將不能利用台塑麥寮港轉運。

產創條例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對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的重要事業或計畫,進行投資或融貸資金。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年十二月卅一日落日,由產創條例接續。但立法院上會期因美牛事件與地方制度法,昨天才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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